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吳振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間撤銷執行通知單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即原告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抗告費及2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抗告人雖係提出民事異議狀,但其表明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抗告人誤為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1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本件應依抗告程序處理,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