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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號聲請人即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相對人即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吳沛純

楊禮慈呂國麗上列當事人間因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固有明文規定。則如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自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至明。

二、聲請人即原告以本件訴訟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因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惟本院認已達可判決程度,且並無為不利於原告之判決,本院認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因之,自不合上開得停止訴訟之要件。是原告聲請停止訴訟,自有未洽,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