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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全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金帝固德汽車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麗汝(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143,641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4,143,641 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4,143,641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2項訂有明文。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主張對於債務人有103年1 月至104年12月應補徵之營業稅新臺幣4,143,641 元公法上之金錢給付請求權(營業稅),債務人主觀上有蓄意逃避稅捐執行之惡性重大,客觀上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至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 項規定聲請假扣押保全,並依法免擔保等語。經核債權人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據其提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繳款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聲請人105年7月28日北區國稅新莊銷稽字第1050536918號函及掛號收件回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103至105年資產負債表、銀行存入款項統計表以釋明之,本院認其釋明已足,爰予以准許。

三、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公司如有違章欠稅而尚未合法清算終結者,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並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其人格已消滅。查債務人雖形式上業經清算終結(見原告公司登記事項及本院依職權調得 106年度司司字第239 號卷),但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清算終結之前尚有上開之營業稅額未繳納,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事實,則債權人主張上開之債權,並未在原告公司清算範圍,依債權人上開之主張,自難逕認為已合法清算終結。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