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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全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蘇淑貞

(送達代收人 張媚珊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日日旺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惠蘭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陸佰玖拾玖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陸佰玖拾玖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陸佰玖拾玖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裁判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關稅法第96第3 項規定,經聲請人以108年5月17日108年第00000000號、108年第00000000號、108年第00000000號、108年第00000000號、108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向相對人追繳貨價合計新臺幣(下同)2,270,699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經扣押或物亦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陳稱因相對人違反關稅法第96條第3 項規定,經聲請人以前揭處分書,向相對人追繳貨價2,270,699 元。

茲因相對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業據提出上開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為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2,270,699 元或將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