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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再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上列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5 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 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簡上再字第5號裁定移送本院,而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 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式不合法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