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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振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德盛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王暄豐

林志達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0年一月七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1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6條至第181條、第185條至第187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業已撤回,此有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19號過失傷害業已判決公訴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