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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54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4號原 告 黃廣治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申請地籍清理土地價金事件,原告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發現原告向被告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價金,倘如審查合格通過,可領得新臺幣(下同) 121,172元,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金額復為112,3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乃以該院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裁定移送該案件於本院行政訴訟庭,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然迄今未據原告繳納,致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