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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23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3號原 告 陳財興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訴訟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案由補正事項四記載:「承上,請遵期繳納裁判費」應更正記載為「承上,請於本更正裁定書送達後伍日內遵期繳納裁判費」。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案由補正事項四第三行記載:「若逾期未補正」應更正記載為「若本更正裁定書送達後伍日內逾期未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