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3號原 告 賴柏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