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4號原 告 徐茂華即渡邊森活庭園民宿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代 表 人 張賜聰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宿紓困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而原告之住所地在台東市○○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7 條、第13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