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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0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羅瑞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原告不服補助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