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1號原 告 陳澤宜
陳瓊芬陳楊月貴陳澤卿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原告陳澤卿非律師或會計師,自不合得受其餘原告三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