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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6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年簡字第65號原 告 郭明男被 告 郭宜人

郭 陸郭黃清秀郭阿炎郭日盛郭張麗子郭黃月英郭顯榮郭定理郭政一郭炳麟(原名郭智男)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異議糾紛調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針對原告與被告等人間不動產糾紛調處之爭議,○○○區○○段565、572、572-1、572-2地號的土地所有權人究竟是誰有所爭執(是「郭陸」單獨所有?或原被告等人間公同共有?),非僅指形式上登記名義人錯誤之更正,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人之確認,故應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文 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異議糾紛調處
裁判日期: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