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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67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7號原 告 鑫祥電機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清河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違反電業法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電業法
裁判日期: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