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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159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59號原 告 陳立人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邱素珍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109年度交字第159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代表人「袁國治」」應更正為「邱素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第237 條之9 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因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袁國治」已變更「邱素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 元。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