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收異字第3號聲 請 人 黎氏秋受 收容人 NGUYEN THI PHUONG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訴訟代理人 周忠憲上列聲請人因收容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38條第1 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收容人之表姊,因受收容人於109 年11月24日上午於新北市○○區○○路上,以逃逸外勞之身分被捕,業移至新北市○○區○○路○○○ 號之三峽收容所,然因感於目前國內疫情,而暫時收容所人滿為患,又因目前無法遣送回越南,且待在收容所時間甚長,又因目前疫情怕被傳染,請准予以現金具保或人事具保,以代替在所內收容,屆時會配合政府政策遣送回國,爰聲請停止收容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收容人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經內政部移民署作成強制出國並為暫予收容之處分在案,然查,聲請人雖自陳為受收容人之表姊,而依前揭法條規定,僅限於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提出收容異議聲請,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第236條、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