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行執字第 20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20號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 表 人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訴訟代理人 陳冀翔訴訟代理人 陳益舜債 務 人 莊惟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因108年度簡字第17號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因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59元,應徵收執行費639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