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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監簡字第 20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施呈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被 抗告人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代 表 人 曾文欽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呈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0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是以本件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