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6號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唐洪安訴訟代理人 王奕懿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沂澤及陳美智等二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 1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如下:
一、按起訴,如為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
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及「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等規定,向被告李沂澤及陳美智等二人請求連帶償還就讀時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賠償14,330元,而本件原告所請求之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 2項第3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