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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49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9號原 告 施景文原 告 張晏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勛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張錦麗訴訟代理人 李崇榕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追繳兒少寄養安置費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追繳兒少寄養安置費用事件,前雖經本院於111年3月10日辯論終結,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自行來函撤銷本案原處分而未及審酌,特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