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民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江佳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備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4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確定,經分案處理後:
一、因本件仍有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因本件係原告受託代理受處分人(即內政部消防署)向被告申請車輛濾煙器第三期補助款,經被告以109年 4月1日新北環空字第1090584968號函予以否准(下稱原處分),案經受處分人內政部消防署委由原告公司代表人江佳樺提起訴願,而由訴願機關即新北市政府以109年9月29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90831791號函所檢送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予以駁回訴願在案。就本案原告,並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而係屬第三人,請原告併於本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對於原告(即第三人)提起本件撤銷原處分及請求被告准予補助之行政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一併來狀陳明,以利審核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