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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8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張凱翔被 告 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代 表 人 曾靜悅訴訟代理人 張微塵上列當事人間因敘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10年度簡字第28號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以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第187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敘薪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