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8號聲請人 即原 告 張凱翔被 告 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代 表 人 曾靜悅訴訟代理人 張微塵上列當事人間因敘薪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110年度簡字第28號停止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就本院」,應更正為「就司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依行政訴訴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