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張凱翔被 告 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代 表 人 張俊峰訴訟代理人 張微塵上列當事人間因敘薪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09年12月22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92006205號函送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嗣又追加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㈠、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㈡、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㈢、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㈣、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㈤、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09年12月22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92006205號函送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嗣於112年6月5日以行政訴訟補充狀請求:「追加被告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應以310薪點重新核發原告111學年度敘薪通知,並補發全學年薪資(含年終獎金)差額新臺幣54322元」,核屬追加他訴,依首揭法律規定,須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經被告同意,抑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其追加之訴方屬適法。惟原告所提本訴,追加被告新北高中部分與鷺江國中部分爭點雖相同,但請求之基礎事實是否完全相同?訴訟標的是否必須合一確定亦有疑義?況被告亦不同意原告追加他訴,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85頁),本院認此情形於本訴併同審理尚非適當,當不許原告追加他訴。是原告於本訴請求追加被告新北高中補發111全學年薪資差額,因查無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情形,抑或有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情況存在;故原告所為追加之訴,有追加他訴不備要件情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