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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90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0號原 告 周宏法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9年 12月29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092532827號處分及其訴願駁回決定,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