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依潔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而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344號、92年度裁字第1332號及92年度裁字第864號裁定意旨)。
貳、緣原告於蝦皮拍賣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刊登「日本KINCHO金鳥衣櫃防蟲/防蟎/防霉/ 除蟲芳香劑抽屜型(24枚入)/掛勾(3/枚入)」之產品,並說明其具防蟲/防蟎/防霉效能等資訊,原處分機關查得原告為刊登行為人,因原告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認原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遂於民國(下同)110 年1 月25日以新北環稽字第1100130688號函附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第48條第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 點附表等規定,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駁回,遂於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後,另行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參、聲請意旨略以: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原告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原處分雖為干涉人民之金錢財產權,然原告甫出社會,存款不豐,且停止執行對於公益亦不生重大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停止原處分執行。
肆、經查:
一、原處分之執行縱對聲請人造成損害,因罰鍰本為金錢處罰,與處環境講習2小時部分,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均非不能依損害賠償之規定以金錢予以賠償;至於聲請人所稱甫出社會,存款不豐,若經濟發生困難,可向社會救助管道尋求協助,本非該處分內容所應考慮面向。
二、按任何行政罰均係認受處分人有違規之行為,因之間接影響受處分人之收入,而罰鍰未予繳納依法即應受強制執行,是苟如聲請人所稱,豈非均應准予停止執行?此自與設立「停止執行」制度之本旨不合。
伍、從而,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陸、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