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全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劉恩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 項本文、第49條本文及所得稅法第110 條之1本文分別亦有明定;再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定有明文,而此依行政訴訟法第

297 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遭聲請人查獲漏報民國(下同)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249,415元,經聲請人核定補繳稅額2,783,213 元,並處以罰鍰556,069 元,合計3,339,282 元,開徵起迄日為110 年4 月1 日至同年月10日,嗣展延起迄日為110 年6 月1 日至同年月10日,其補徵核定通知書、核定稅額繳款書、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已於110 年5 月7 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除前揭滯欠稅款外,尚有另筆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計48,252元尚在復查中,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查相對人截至110 年5 月10日止滯欠稅捐計3,387,534 元,惟迄未繳納或提供任何擔保,難期待有繳納之可能。

(二)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搜索偵辦涉及逃漏稅案件,通報聲請人協同辦理,聲請人所屬中和稽徵所查得中和明師中醫診所於102 年度給付相對人薪資所得,卻未依法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遂以109 年12月9 日北區國稅中和綜資字第1090555104B 號函請該診所之扣繳義務人即相對人,限於109 年12月30日前補報扣繳憑單。因相對人為該診所之扣繳義務人,於中和稽徵所啟動調查後,先於10

9 年12月18日依函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再隨即於110 年1 月4 日將其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8229及8243建號建物(房屋坐落地址: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及293 號10樓)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葉惠美名下,次查相對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有銀行利息所得1,039 元,惟至109 年度已無銀行利息所得,可見相對人於中和稽徵所啟動調查後即將銀行存款提領一空,顯有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

(三)又查相對人110 年4 月29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除投資金額計2,919 元外,尚有2 筆之不動產,公告現值計4,700,832 元,雖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合計達35,880,000元,然相對人已有移轉名下不動產之前例,是以,本案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3,387,

534 元如俟繳納期屆滿30日後再予移送執行或相對人藉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拖延稅捐執行,日後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四)綜上,本案應納稅捐甚鉅,相對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且蓄意就其資產進行不利租稅債權實現之處分行為,為防免相對人利用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鉅額欠稅之徵收及續藉由移轉財產及資金,以逃避稅捐執行,影響日後稅捐債權之徵收,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聲請人免提供擔保,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前揭稅捐債權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就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綜合所得稅補徵核定通知書、核定稅額繳款書、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欠稅情形查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協同司法機關實施搜索偵辦逃漏稅捐案件立案紀錄單、中和稽徵所109 年12月9 日北區稅中綜資字第1090555104B 號函及送達證書、中和明師中醫診所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列印清單、中和明師中醫診所102 年度薪資計算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相對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8229及8243建號建物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相對人土地增值稅資料查詢及契稅資料查詢資料、相對人108 、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同區段小段12224 建物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影本,足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前揭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而得請求其清償;亦堪認定聲請人就相對人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一節,已為相當之釋明。再者,本件稅捐債權關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48,252元)部分,尚在復查中,其餘則繳納期限尚未屆至,故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聲請於該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3,387,534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 項本文、所得稅法第110 條之1 本文,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第297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