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2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江 敏相 對 人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代 表 人 鄭翠芬(即所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雖以「行政陳情狀」為之,惟細繹其內容乃係對於原裁定表示不服,依法即應視為已提出抗告,附此敘明)。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