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 告 詹林菊輔 助 人 詹美玲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張世玢訴訟代理人 黃碧鈺
蔡佩蓉上列當事人因契稅加徵怠報金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23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同法第124 條第3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期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條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之規定。
二、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65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