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56號原 告 王贏叡上列原告因申請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事件,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2日具狀向本院(經本院同年月23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如下:
一、按起訴,如為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
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依法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