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夏水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因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0年9月14日新北社障字第1101799066號處分及其訴願遭駁回決定,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