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2號原告即抗告人 葉涵青上列原告即抗告人因與被告即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2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另本件抗告人所提起抗告書狀,因未表明抗告理由,請抗告人依法應併提出抗告理由,特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