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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靜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動物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000元;另上訴人於「起訴狀」(應為「上訴狀」之誤繕)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244條之規定表明「對於本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亦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