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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號抗告人 即原 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表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