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112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原 告 李彥汀
李湘云訴訟代理人 李彥汀原 告 劉錦郎訴訟代理人 劉沅益原 告 劉沅益
官純嘒訴訟代理人 劉沅益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代 表 人 許城銘訴訟代理人 潘文通
吳謹斌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各自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裁決,而共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交字第254號行政訴訟判決予以判決後,原告及被告就對其不利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交上字第4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編號四、十、十六、二十三、二十五、附表二編號四、六、八、十一、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六、二
十八、三十二、三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及如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二、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800元由原告負擔百分之23,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636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均係不服被告以其有「未經許可在道路(同一地號土地)擺設攤位」之違規事實(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而以予裁罰,是依前開規定,自得一同起訴。
二、原告李彥汀、李湘云二人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39-145頁),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不得一造辯論判決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86條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時(109年4月30日),被告之代表人為李建廣,於於109年9月23日變更為許芳毅(於109年10月22日聲明承受訴訟);於111年1月16日變更為王鴻儒(於111年6月19日聲明承受訴訟),又於112年1月17日變更為許城銘,此有承受訴訟狀《見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卷〈下稱原審卷〉〈卷四第479-480頁〉、本院卷第55-62頁、第171-180頁》附卷足憑。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事實概要: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警員於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執行稽查,因認原告分別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行為,遂當場填製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原告分別予以舉發,並記載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應到案日期(均經原告當場簽收),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而被告因認原告分別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10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共248 件),各裁處原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罰鍰金額。原告均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甲、引用109年度交字第254號交通事件主張要旨。
乙、更審時主張要旨:
⑴、系爭428號土地並非「既成巷道」:
①、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
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曰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為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闡述甚明。是以,認定系爭428號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首應判斷其是否有供公眾通行之事實,且是否有供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系爭428號土地並不符合上開要件,茲敘明於後。
②、緣三峽老街(即民權衔)兩側街屋自清治、日治時期以來均
維持「長型街屋」之建築型態,所謂「長型街屋」乃平面細長向後延伸之建築,朝向街道(即民權街)之部分大多作為店面使用,街屋戶戶比鄰相連,寬度狹窄,空間向後延伸,每楝街屋左右兩侧皆為公壁,不能開窗,故通風彩光問題多靠天井或天窗解決,通常門面的木板可拆卸,直接對外開店,並設騎樓(亭仔腳),方便路人逛街瀏覽貨品,三峽老衔(即民權街)兩侧街屋即為此型態街屋(原更證1),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卷附之興隆宮騎樓位置示意圖可參(原更證2,於該卷第8頁),依此騎樓位置示意圖所示,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民權街37號街屋原亦與比鄰之其他街屋一般,僅有面民權街之店門設有騎樓,並無從北侧428號土地出入之情!再觀其隔壁之民權街39號及向南之整排街屋,兩側皆為公壁,僅面對老街之店門前方設有騎樓(亭仔腳),亦證三峽老街之街屋自古均僅有前方店門口設有騎樓,並無於狹長面另設屋簷或騎樓之情,現民權街37號房屋之北侧(即該街屋之狹長邊)之所以有類似騎樓外觀之屋簷(該屋簷範圍全部座落於訴外人李逢時'、所有之428號土地上)是因民權街37號街屋之屋主越界建築屋簷所致,民權街37號街屋之屋主復於不確定時點將長型街屋之中段房間及後段房間以磚牆隔開,將該兩個房間面北侧之窗戶改為大門,使原來的長型街屋變成三間店面(原更證3,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卷第64頁,另詳述於本狀
一、(四)),前段乃面向民權街之原有店面,街屋中段及後段分別編為門牌號碼民權街37-2號及長福街2號(民權街37-2號門牌後經拆除,故現暫稱為民權街37號房屋之後半段),均出租他人經營商店以收取高額租金利益。
③、428號土地現存之窘境,乃因民權街37號街屋所有人利用428
號土地上尚未重建街屋或為其他利用時,私自將民權街37號街屋越界搭蓋屋簷至428號土地上,其於428號土地上搭蓋屋簷,並非供公眾通行,而是為了其私人利益,妄以此手段蠶食鯨吞428號土地,搭蓋屋簷後,民權街37號街屋中段及後段房間北側窗緣、壁面亦可免於風吹雨淋,均屬林英俊之私人利益。衡諸常情,民權街上街屋之店家、住戶若要自民權街往來祖師廟及河邊,本即可沿民權街左轉長福街,顯無通行私人所有之428號土地或民權街37號房屋北侧屋簷之理,故縱民權街37號房屋北侧屋簷確實自日治時期已越界至428號土地上(非自認,李湘云、李彥汀及訴外人李逢時仍否認屋簷越界於日治時期),428號土地亦無供公眾通行之必要。
④、428號土地遭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北侧越界建築屋簷後,該範
圍並無供大眾通行之必要,已如前述。而由以下事實,更可證明該越界建築之屋簷範圍,過往實為民權街37號街屋所有人獨佔使用,並無存在公眾利益:1。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原僅有面向民權街之店門有開設門戶(參原更證2),該街屋臨428號土地之狹長面原本並無門?戶,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2號案件之證人以下證詞可證,證人吳麗玉於該案101年12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證稱:「第一間店面的門是面對老街,在長福街的只有窗戶沒有門。」,證人林阿純於同日亦證稱:「承租(民權街37號房屋)後長福街好像沒有門,那裏是房間,應該是沒有門,我記得是沒有門,一直到我們在90年離開長福街那裏都沒有門。」,證人黃宗祥於同日亦證稱:「民權街37號房屋以前只有一個門,是面向民權街派出所,後來約10年前,城鄉局要修繕時屋主就在長福街多開了一個門」(原更證4)。上開證人均指稱係民權街37號衔屋所有人林英俊為圖房屋之經濟價值,在該屋面長福街之牆上另開出入口,上開證詞並有該案卷内「金子榮藝品店」(即民權街37號街屋之中段,曾編為民權衔37-2號,現暫稱為民權街37號後段)之室内照片可佐證,該照片可清楚辨識店内與民權街37號房屋之前半部相通之内門(原更證5),足證現今的民權街37號後半部以及長福街2號房屋原為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之中後段,原無須通行428號土地而僅能自民權街進出。訴外人林英俊將民權街37號後半部、長福街2號兩間店面出租他人經營商店,以牟取高額租金利益,該店面往來客人因此通行428號土地,訴外人林英俊為維持出租利益,自然會不斷翻修屋詹及其下地面,造而428號土地上如今類似騎樓之違建,然往來通行之人並非大眾,而是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店面之客人,此顯非供公眾通行,而僅圖利其兩間店面之承租人及往來客人。又上開證人吳4124麗玉於該案曾證稱其居住於長福衔2號之期間,長福街2號房屋前方「沒有(騎樓),只有一些寬約59公分的屋簷。」(原更證4)經林英俊之訴訟代理人庭呈91年整建前之照片詢問吳麗玉,吳麗玉仍清楚證稱伊居住當時窗子及屋簷都非91年整建前之狀況,窗子和屋簷都已改過(原更證4),足見現今類似騎樓外觀之違建乃林英俊占用428號土地逐漸擴建所致,證人吳麗玉出生於台灣光復之後,其居住長福街2號房屋期間,長福街之屋簷僅59公分,與現況約二公尺寬之類似騎樓之違建,差異甚大,足見光復之前,民權街37號街屋北侧縱有屋簷,頂多也僅供民權街37號街屋北側遮風避雨,並無供公眾通行之可能。2。訴外人林英俊將民權街37號街屋北侧面428號土地之牆面另開門戶以創設新的兩間店面之格局後,將面428號土地之兩間店面外之屋簷下方空間以白灰鐵片隔開,甚至於屋簷邊緣安裝鐵捲門以做成屋簷外之外門,有訴外人林英俊於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501號案中所提出之照片可證(原更證6),從照片清楚看見林英俊將民權街37房屋後段租出與他人經營「金子榮藝品店」,林英俊將金子榮藝品店外的屋簷左右兩侧以白色鐵片隔成獨立空間,前方再以鐵捲門形成外門,將428號土地全部佔為己用。而隔壁長福街2號之「臺灣藝術雕刻之家」更於屋簷邊緣以磚塊砌牆,兩侧磚牆中間亦以鐵捲門做成外門,磚牆及鐵捲門内之範圍全部佔用428號土地(原更證7),足見訴外人林英俊越界建築之屋簷下空間(類似騎樓外觀)顯非供公眾5125通行!訴外人李逢時於93年間向前手林蕊購入428號土地後,不願容忍訴外人林英俊之長期違法佔用土地之行為,故與訴外人林英俊間展開長達十年之民刑事爭訟,上開磚牆、鐵片隔版及鐵捲門於爭訟過程始為拆除,拆除後,雖仍有不特定客人為進出長福街2號、民權街37號後半部之店面而踏足428號土地,然428號土地並不因此成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
⑤、系爭428號土地雖為狹長型土地,然面積達41.86平方公尺,
於清治、日治時期尚無嚴格建築法令,該地之地主實有建築長型街屋之可能,觀428號土地與其南侧相鄰之429、430號及地號以下之土地同為狹長型土地(原更證8),428號土地既與429號之土地劃分地界且分歸不同人所有,應可推知428號土地過往亦應曾建築街屋,或至少不可能僅是429地號上街屋屋簷之延伸,否則就無必要以此劃分地界並分屬不同人所有,428號土地上之街屋或因清治、曰治時期毁損而未於原地重建街屋,現雖已不可考,然現今428號土地仍佔有兩面臨路之黃金地段位置,若非遭訴外人林英俊越界建築屋簷,此空地無論作為市集、文創空間、停車場,均有極高之使用價值,絕非僅訴外人林英俊所主張之無用之畸零地!
⑥、雖輔助參加人於原審曾具狀陳稱:428號土地自日據時期開始
即為供公眾通行使用,相當於既成道路,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該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等為證(參見原審309號卷參第233至304頁),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6126民事判決理由並未清楚敘明之所以認定428號土地有供公眾通行之理由,而輔助參加人所引用之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均是訴外人林英俊片面提出之主張及證物,不足以證明系爭428號土地自日治時期起即為既成巷道,茲敘明於下:1.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第8頁雖有謂428號土地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用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巷道等語。然該案訴訟之爭點在於訴外人林英俊佔用428號土地而搭蓋之屋簷(類似騎樓外觀)是否符合民法第796條第1項合法越界建築之要件,而該案判定訴外人林英俊無須拆除越界建築之屋簷,其理由係認越界之屋簷與民權街37號街屋為曰據時期一體建成,屬民權街37號房屋整體之一部分(參該案判決書第4至5頁),又屋簷越界當時,428號土地地主林蕊知情而無異議(參該案判決書第6頁),至於428號土地是否供公眾通行,或是否為既成巷道,顯非該案爭點,綜觀該判決之理由,並無敘明其何以認定屋簷下方空間曾有供公眾通行或為既成巷道之理由,而該案理由認定長福街2號房屋前方屋簷下方空間為騎樓基地、林蕊越界當時知情而無異議等,均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2號判決經調查而確認上開認定與事實不符,是以,姑不論本件兩造並非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之當事人,對該案爭點之認定並無爭點效之適用,該案判決並為將既成巷道之認定列為爭點,亦未敘明其於第六段關於計算不當得利金額之部分,遽認428號土地相當於既成巷7127道之理由為何?被告或輔助參加人爰引該段判決即主張系爭428號土地為既成巷道,顯乏實據。2.另關於輔助參加人所引用之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參原審卷第233至304頁),其中原審卷第252至256頁之照片顯非日據時期之照片,該照片充其量只能顯示拍照當時428號土地上已有屋簷構造,無法證明428號土地於日治時期是否有供公眾往來通行之情5至於原審卷頁第257至264頁照片則是訴外人林英俊於100年當時與李逢時爭訟過程中所拍攝之現況照片,更無從作為428號土地日治時期是否有供公眾通行之認定依據,至於原審卷第265至304頁分別為訴外人林英俊於該案所提出之兩份綜合辯論意旨狀,其内容為訴外人林英俊為奪取428號土地使用價值所為之片面主張,訴外人林英俊於該案遭敗訴判決,其書狀之内容焉能作為認定428號土地日治時期使用狀態之認定依據?輔助參加人爰引他案訴訟當事人一造之書狀而非客觀證據,其主張應無理由。3.承上,輔助參加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不足以證明428號土地於日治時期已供公眾通行使用而為既成巷道。
⑦、再查,訴外人林英俊曾對李逢時提起確認通行權之訴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決駁回訴外人林英俊之請求,該案判決理由認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429、430地號土地尚如系爭428地號土地一般,均屬狹長型土地,清楚可見其並非袋地(參上證3,後於102年先合併又分割為現今之429、0000000之1地號土地),斯時429、430地號土地與同段544地號相鄰,544地號土地地目為『道』,土地所有人為三峽鎮,訴外人林英俊所有系爭429、430地號土地原可經由三峽鎮所有之同段544地號道路用地與公路相通,且足供為通常使用,又民法第787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係以『土地』與公路有無適宜之聯絡為判斷之基準,而非以土地上之『建物』之出入口與公路有無適宜聯絡為基準,蓋以如土地與公路原有適宜之聯絡,土地所有人建屋時,就房屋之出入口,自應考量土地與公路聯絡之情形而為設計,訴外人林英俊主張長福街2號房屋及民權街37號房屋(此指未辦保存登記部分)現況大門面向長福街,須通行系爭428地號土地之情,乃訴外人林英俊建築之房屋設計不當所致,與民法之袋地通行權無涉,不能僅因訴外人林英俊為謀求其個人所有房屋較高之經濟價值,而謂鄰地所有人即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等語言。觀上開判決亦認為428號土地並非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否則,苟不特定公眾都可任意通行該地,訴外人林英俊又何以需要確認通行權,鈞院駁回訴外人林英俊之請求,顯是認為包含訴外人林英俊在内之不特定公眾均不得主張428號土地為其等得任意通行之地,益證428號土地絕非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
⑧、綜上,系爭428號土地,不因訴外人林英俊違法越界建築屋簷
,而使得其私有土地之性質變質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被告或輔助參加人迄今未能提出428號土地自日治時期即供公眾通行之證據,其主張428號土地為既成巷道,應無可採。
⑵、系爭428地號土地非屬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規範之「騎樓」或9129「道路」:
①、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49、50號判決清楚敘明理
一i謂:「表A附表四至六及表B附表三至五之裁決書,違規地點均記載長福街6號;長福街6號房屋坐落之428號土地為訴外人李逢時所有,地目為建,使用分區屬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於89年8月所發布「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依上開都市計晝都市設計準則規定,民權街轉角銜接長福街處,應延續街屋的型式,保有騎樓空間之設置,惟轉向長福街部分已脫離景觀道路用地之範疇;又428號土地上現況之構造物,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非屬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騎樓,長福街6號房屋前方搭設遮雨棚之空地,屬建築基地範圍内之法定空地,非屬騎樓或道路範圍,且428號土地查無因無償供公眾通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核與原審卷附土地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參見原審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下稱原審309號卷)卷貳第49、103頁】、新北市政府都市計晝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參見原審309號卷壹第323頁)、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8年9月16日新北稅鶯一字第1084917932號函(參見原審309號卷貳第183頁)内容,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8月26曰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參見原審309號卷壹第325頁)、新北市○○○鄉○○○○○○○○○○○000號卷貳第173頁)所載,三峽老街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施作範圍,僅沿民權街之計晝道路辦理修繕,原計晝道路依上開都市計畫之土10130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規劃為景觀道路用地’故民權街兩側騎樓空間依法必須辦理淨空作道路使用,惟428號土地位於三峽民權街銜接長福街轉角處,長福街延伸段非屬原先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範疇,且依上開都市計晝圖說所示,428號土地非位於15公尺景觀道路範圍内;暨上開都市計晝「玖、都市設計準則」第2款「騎樓至第一落之保存」準則4規定:「街道應維持街屋延續的騎樓空間,每戶騎樓面應以緩坡或相同水平與臨戶相連,並以斜率1/140向街面作排水缓坡處理」(參見原審309號卷貳第157頁),係指民權街轉角銜接長福街處,應延續街屋的型式,保有騎樓空間之設置,非指428號土地臨長福街現有騎樓等情,悉相符合,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是以,428號土地既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晝(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之15公尺景觀道路用地,復非該都市計晝之設計準則所定應維持街屋延續之騎樓空間,辅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以該土地上之構造物依所屬都市計畫之規劃意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應認屬類似騎樓,而具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即與上開都市計晝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均屬不符,難謂有據。從而,原判決認定:428號土地非道路用地,亦非公共設施用地,且其現況之構造物,非屬法定騎樓,輔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認為該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係將屬私人所有,且非法定騎樓之428號土地,恣意創設、擴張解釋為類似騎樓,於法有違等情,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三峽分局主張:428號土地是否具備「符合供公眾通行」之特性,為不確11131定法律概念,屬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範疇5原判決未具體指明輔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認定428號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性質,其判斷有何違法不當之處,逕自作成不同之認定,核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云云,並非可採。」是原審(即鈞院108年度交字第309、503號)以上開理由撤銷原處分,應無違誤。
②、次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即被告三峽分局所指之行政機關)
曾就系爭428地號土地之「騎樓」性質疑義一案,於104年8月26日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說明:一。二、有關旨揭428地號土地之性質,經本次與會單位釐清說明彙整如下:㈠經查旨揭地號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有關三峽老街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中,其施作範圍僅沿民權街之計畫道路辦理修繕,原計畫道路依前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條第2項規定,規劃為景觀道路用地(範圍包含民權道路兩側騎樓)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故民權街兩側騎樓空間依法必須辦理淨空作道路使用;惟民權段428地號位於三峽民權街銜接長福街轉角處,長福街延伸段非屬原先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範疇。依都市計畫圖說闡述前揭地號非位於15公尺景觀道路範圍内,且依都市設計準則說明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風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上開說明本府城鄉發展局前以104年5月15曰新北城設字第⑻00000000號、104年6月8日新北城設字第1041019430號函說明在案。㈡再查旨揭428地號依地政資訊系爭查詢無建物登記相關資料可稽,且查新北市政府『使照存根光碟影像網路管理系統』亦無使用執照登載紀錄,系爭地號目前非屬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所檢討留設之法定騎樓,本局前以104年5月12曰新北工使字第1040852926號、104年6月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0976018號及104年7月23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322034號函說明在案。㈢有關428地號上構造物權屬疑義,前經樹林地政事務所104年5月18日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46563號函說明(略):『經查旨揭建物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本所於94年間依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現場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完竣,經調閱當時案附建物照片,該建物前段部分即有騎樓之構造存在,本所係依當時使用現況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標註【騎樓】,惟因該騎樓使用鄰地未予計算面積、登記。』。㈣另有關428地號是否為道路應供公眾通行疑義一節,本府養護工程處前以104年5月27日新北養一字第1043094157號函說明旨揭地號土地(民權段428地號)非屬該處權管『市區道路條例』所指計畫道路(長福街)範疇。另查該428地號土地亦非屬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亦非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三、綜上,有關三峽區民權段428地號土地現況之構造物,目前尚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可稽,且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原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故旨掲土地現狀非屬依現行建麵關法令申請藤許可所檢討留設之騎樓。」(見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單數頁〉)。嗣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亦於104年9月16日以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53035號函:「主旨:有關三峽民權段398建號(長福街2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標註^騎樓』疑義一案,本所業已註銷『騎樓』標13133註,檢送建物測量成果圖1份供參,請查照。說明: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9月1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68125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4年9月7日新北警峽交字第1043267530號函辦理。」(見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卷〈一〉第65頁)。足見系爭土地之性質已於104年間經新北市政府相關行政單位認定非騎樓且無供公眾通行之事實,被告三峽分局亦因此於104年自行註銷對李湘云、李彥汀所開出之設攤違規檢舉單,實無理由再三、四年後又一反前詞改稱李逢時一家不得在428地號土地上設攤使用。
㈡、聲明:
⑴、原告李彥汀:如附表一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⑵、原告李湘云:如附表二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⑶、原告劉錦郎:如附表三所之裁決處分撤銷。
⑷、原告劉沅益:如附表四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⑸、原告官純嚖:如附表五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甲、引用如109年度交字第254號交通裁決事件判決之答辯要旨。
乙、更審時答辯要旨:
⑴、新北地院109年1月我們有去做履勘,履勘之後,他們沒有佔
用到544,但那時判決還沒確定,所以我們那時還是開單,因為檢舉人還是持續在檢舉他們。履勘後續拍照回來看出他們蠻靠428地號那邊的。109年1月之前,像我們給原審照片,他們有佔用到。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107年12月22日新北府工使字第1072446617號函。地號428土地有作為騎樓通行,且從日據時代就如此。
⑵、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及處理細則第13
條第4 項的規定,逕行舉發每逾兩個小時得逕行舉發之。這個是就違反道交條例第56條第1 項跟第57條的情形。惟違反第82條第1 項第10款舉發攤販的部份,沒有規定這個舉發時間的限制。我們依據民眾檢舉的次數,譬如同一地號住址一個人擺設兩攤,又檢舉就開不同攤,例如賣汽水、賣牛奶跟賣水果,是同一地主,但因為性質不同開兩張,所以就會產生開單間隔時數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部份。
⑶、依照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2 年1 月31日北城設字0000000
00 號函,也就是臺灣高等法院在102 年向新北市○○○○○00○○○○○街00號到長福街22號整修前的照片,這已經可以說明系爭428 號土地坐落在雙面臨路基本使用跟通行的格局,也就是屬於供公眾通行使用的事實,這應該沒有疑義。另外前開照片也可以證明系爭428 號建築物部份,類似騎樓的構造物,雖非建築法所定應設置之騎樓,所以該類似騎樓負有應類似騎樓的空間,每戶騎樓面應以緩坡或相同水平面跟鄰戶的相連功能,依照土地分區管制、土地使用準則等規定,認定有供公眾通行性質,另依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22日新北府工使字第1072446617號函文以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 年5月29日新北工使字000000000 號函文、及新北市政府108 年
8 月26日新北府工使字0000000000號函文等,已多次重申是否供公眾通行處所,所以這應該是依規定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屬於道交條例第3 條第1 款的道路應該無爭議。
⑷、109 年1 月9 日也就是勘驗當日428 、544 地號部份,原告
李彥汀、李湘云跟訴訟代理人南雪真律師對丈量勘驗部份都沒有異議。另外針對履勘前員警去舉發交通違規部份,如果當時對於界線有問題,員警在開單的時候都會記錄,如果有誤,為何原告都沒當下質疑或有意見。所以員警在舉發攤架位置是應該沒有錯誤的。確實有佔據之事實。
㈡、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事項:
㈠、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系爭428地號土地認定自日據時期以來,已相當既成道路,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
㈡、本件所為舉發是否有權利濫用及違反「禁反言」、「平等原
則」之情事?
㈢、本件連續舉發是否有間隔期間過密而違反「比例原則」,致影響據之所為裁決處分之合法性?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記載違規日期或違規地點錯誤,是否應由舉發機關更正錯誤或以欠缺事實同一性撤銷原處分。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上開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爭執事項外,其餘事實業據二造所不爭執,且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員職務報告影本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248紙(見原審院卷〈三〉9頁至第33頁〈單數頁〉、第37頁至第63頁、第69頁至第132頁、第135頁至第154頁、第157頁、第333頁至第579頁〈單數頁〉、裁決書(見原審卷一第191頁至第215頁〈單數頁〉、原審卷二第367頁至第419頁〈單數頁〉、原審卷三第77頁、第79頁、原審卷四第363頁至第489頁〈單數頁〉、原審卷五第217頁至第255頁〈單數頁〉)附卷足資佐證,此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件應適用之相關法令:
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5款:「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
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二、逕行舉
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⑸、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而該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已考量「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期限內繳納或到案」、「逾越到案或逕行裁決」等因素,作為裁量之標準,並未違反授權之目的及裁量權之本質,是其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且被告亦應受其拘束而適用之(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期限內到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係處罰鍰1,200元);逾期到案或逕行裁決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係處罰鍰1,500元)。
⑹、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
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⑺、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⑻、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
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
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⑽、行政訴訟法260條第3項:「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
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㈢、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處(即民權街37號前),位於系爭428 地號土地部分,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但逾越至新北市○○區○○段00
0 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544 地號土地〉部分,則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另原告劉錦郎、劉沅益、官純嘒擺設攤位處(即長福街6 號前),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是以附表一除編號4、10、16、23、25、附表二除編號4、6、8、11、15、17、19、22、26、28、32、37、39、42、44、47之裁決處分,並無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所指「權利濫用」及違反「禁反言原則」、「平等原則」、「一行為不二罰」之違法情事。
㈣、就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處(即民權街37號前)及劉錦郎、劉沅益、官純嘒擺設攤位處(即長福街6號前)之屬於系爭428地號土地範圍部分(下稱「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析論如下:
⑴、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並無因具「騎樓」或「類似騎樓」
性質而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
①、系爭428地號土地之地目為「建」,而所有人為訴外人李逢時
〈權利範圍:全部,於93年11月5日因買賣而取得〉,又其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再發展方案《89年10月26日》〉」之「歷史風貌特定用區」(備註: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而非屬「景觀道路用地或道路用地」,且無減免地價稅等節,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紙、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影本1紙(見原審卷〈一〉第55頁、第57頁)、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108年9月16日新北稅鶯一字第1084917932號函及使用分區查詢結果影本1紙(見原審卷〈貳〉第183頁、第569頁)附卷可稽。
②、就系爭428地號土地之「騎樓」性質疑義一案,業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4年8月26日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
「說明:...二、有關旨揭428地號土地之性質,經本次與會單位釐清說明彙整如下:㈠經查旨揭地號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有關三峽老街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中,其施作範圍僅沿民權街之計畫道路辦理修繕,原計畫道路依前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條第2項規定,規劃為景觀道路用地(範圍包含民權道路兩側騎樓)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故民權街兩側騎樓空間依法必須辦理淨空作道路使用;惟民權段428地號位於三峽民權街銜接長福街轉角處,長福街延伸段非屬原先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範疇。依都市計畫圖說闡述前揭地號非位於15公尺景觀道路範圍內,且依都市設計準則說明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風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上開說明本府城鄉發展局前以104年5月15日新北城設字第1040873936號、104年6月8日新北城設字第1041019430號函說明在案。㈡再查旨揭428地號依地政資訊系爭查詢無建物登記相關資料可稽,且查新北市政府『使照存根光碟影像網路管理系統』亦無使用執照登載紀錄,系爭地號目前非屬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所檢討留設之法定騎樓,本局前以104年5月12日新北工使字第1040852926號、104年6月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0976018號及104年7月23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322034號函說明在案。㈢有關428地號上構造物權屬疑義,前經樹林地政事務所104年5月18日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46563號函說明(略):『經查旨揭建物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本所於94年間依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現場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完竣,經調閱當時案附建物照片,該建物前段部分即有騎樓之構造存在,本所係依當時使用現況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標註【騎樓】,惟因該騎樓使用鄰地未予計算面積、登記。』。㈣另有關428地號是否為道路應供公眾通行疑義一節,本府養護工程處前以104年5月27日新北養一字第1043094157號函說明旨揭地號土地(民權段428地號)非屬該處權管『市區道路條例』所指計畫道路(長福街)範疇。另查該428地號土地亦非屬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亦非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三、綜上,有關三峽區民權段428地號土地現況之構造物,目前尚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可稽,且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原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故旨揭土地現狀非屬依現行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建築許可所檢討留設之騎樓。」(見原審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單數頁〉);嗣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亦於104年9月16日以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53035號函:「主旨:有關三峽民權段398建號(長福街2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標註『騎樓』疑義一案,本所業已註銷『騎樓』標註,檢送建物測量成果圖1份供參,請查照。說明: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9月1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68125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4年9月7日新北警峽交字第1043267530號函辦理。」(見原審卷〈一〉第65頁);又就系爭428地號土地應否供公眾通行疑義一案,復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7年11月22日以新北工使字第1072204844號函載稱:「...說明:...二、經查旨揭土地屬『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依『新北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無需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惟該專用區是否涉及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等規定,應請臺端另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城鄉發展局)釐清。」(見109年度交字第362號卷〈一〉第77頁),而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則於107年11月30日以新北城設字第1072256578號函說明:「...二、旨揭地號土地應否供公眾通行一事,因事涉騎樓認定事宜,請洽騎樓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釐清。三、另查旨揭土地屬『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依據『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使用管制要點』第2點第1款第5目規定:『建築物之修建,整建或新建計畫,均應符合【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之規定,並依本計畫都市設計準則設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故坐落本案土地上建築物之修建、整建或新建計畫則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見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151頁)。
③、據上,足見系爭428地號土地,乃係:
、私人所有。
、地目為「建」,使用區分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非「景觀道路用地」)。
、非市區道路條例所指計畫道路(長福街)範疇,亦非屬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亦非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
、非屬依現行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建築許可所檢討留設之「騎樓」。
、無減免地價稅。
④、再者,「㈣經查,表A附表四至六及表B附表三至五之裁決書,
違規地點均記載長福街6號;長福街6號房屋坐落之428號土地為訴外人李逢時所有,地目為建,使用分區屬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於89年8月所發布『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依上開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準則規定,民權街轉角銜接長福街處,應延續街屋的型式,保有騎樓空間之設置,惟轉向長福街部分已脫離景觀道路用地之範疇;又428號土地上現況之構造物,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非屬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騎樓,長福街6號房屋前方搭設遮雨棚之空地,屬建築基地範圍內之法定空地,非屬騎樓或道路範圍,且428號土地查無因無償供公眾通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核與原審卷附土地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參見交字第309號卷貳第49頁、第103頁)、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參見第309號卷壹第323頁)、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8年9月16日新北稅鶯一字第1084917932號函(見309號卷貳第183頁)內容,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8月26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參見309號卷壹第325頁)、新北市○○○鄉○○○○○○○○○○000號卷貳第173頁)所載,三峽老街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施作範圍,僅沿民權街之計畫道路辦理修繕,原計畫道路依上開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規劃為景觀道路用地,故民權街兩側騎樓空間依法必須辦理淨空作道路使用,惟428號土地位於三峽民權街銜接長福街轉角處,長福街延伸段非屬原先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範疇,且依上開都市計畫圖說所示,428號土地非位於15公尺景觀道路範圍內;暨上開都市計畫『玖、都市設計準則』第2款『騎樓至第一落之保存』準則4規定:『街道應維持街屋延續的騎樓空間,每戶騎樓面應以緩坡或相同水平與臨戶相連,並以斜率1∕140向街面作排水緩坡處理』(參見第309號卷貳第157頁),係指民權街轉角銜接長福街處,應延續街屋的型式,保有騎樓空間之設置,非指428號土地臨長福街現有騎樓等情,悉相符合,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是以,428號土地既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之15公尺景觀道路用地,復非該都市計畫之設計準則所定應維持街屋延續之騎樓空間,輔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以該土地上之構造物依所屬都市計畫之規劃意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應認屬類似騎樓,而具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即與上開都市計畫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均屬不符,難謂有據。從而,原判決認定:428號土地非道路用地,亦非公共設施用地,且其現況之構造物,非屬法定騎樓,輔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認為該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係將屬私人所有,且非法定騎樓之428號土地,恣意創設、擴張解釋為類似騎樓,於法有違等情,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三峽分局主張:428號土地是否具備『符合供公眾通行』之特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屬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範疇,原判決未具體指明輔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認定428號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性質,其判斷有何違法不當之處,逕自作成不同之認定,核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云云,並非可採。」(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4號判決),發回意旨亦已認同系爭428地號土地上具騎樓外形構造物處非屬「法定騎樓」,不得以其為「類似騎樓」而認定具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況且,長福街6號前(即原告官純嘒、劉錦郎、劉沅益擺設攤位處),其上方僅有鐵架之帆布頂遮,並無建築構造物,此亦有警方提出之街景圖2張及照片影本2幀(見第309號卷〈貳〉第117頁、第119頁、第120頁)附卷足憑,是該處非屬「法定」或「私設」之「騎樓」,要屬明確。
⑤、從而,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自無被告所指因具「騎樓」
或「類似騎樓」性質而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是被告主張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屬「類似騎樓」構造物,具有公眾使用之性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範之「道路」,自無足採。
⑵、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並非因屬「既成道路」而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
①、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
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
②、經查:
甲、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所面臨之長福街,其所坐落之民權段422地號土地(重測後),於77年1月20日第一次登記時,其地目即登記為「道」;所坐落之民權段423地號土地(重測後),於日據時期之昭和3年(即民國17年)將原屬「建物敷地」地目變換為「道路」,於昭和4年(即民國18年)12月28日所為之地目登記為「道路」,業主為「林香」,於35年12月31日為總登記時地目亦登記為「道」,所有權人為「林香」;所坐落之民權段424地號土地(重測後),於日據時期之昭和3年(即民國17年)將原屬「建物敷地」地目變換為「道路」,業主為「國有」,於45年2月1日為登記時,其地目亦登記為「道」,所有權人為「國有」,管理者為「臺北縣政府」,此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1日新北樹地資字第1116213139號函所檢送之地籍資料清單及相關電子處理前舊簿、光復初期舊簿、土地台帳、日據時期登記簿(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569頁至第606頁)在卷足憑,足認長福街係自日據時期即已存在者,而其範圍應係包括現今之民權段422、423、424地號土地。
乙、系爭428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峽段三峽小段10地號,日據時期為「三峽三角湧街10番地〈地目:建物敷地〉」,35年12月30日為總登記,土地標示地目為「建」,所有權人為「林香」,65年3月20日由「林蕋」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66年8月9日逕為分割〈地目:建〉,因分割轉載10-2、10-3地號),而其所緊臨之民權段427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峽段三峽小段10之2地號),則係於66年8月9日由三峽段三峽小段10地號分割而出,且於100年4月7日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接管,此亦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1日新北樹地資字第1116213139號函所檢送之地籍資料清單及相關電子處理前舊簿、光復初期舊簿、土地台帳、日據時期登記簿(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627頁至第642頁)在卷足憑,又參諸目前長福街之現況(見第309號卷卷〈貳〉第139頁、第141頁、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453頁),足認系爭428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峽段三峽小段10地號)自日據時期,即屬建地,嗣因其中一部分為道路使用,乃於66年8月9日分割出三峽段三峽小段10之2地號(重測後為民權段427地號土地),且於100年4月7日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接管。
丙、系爭428 地號土地所在臨長福街6 號、民權街37號房屋之處至臨道路旁(系爭428 地號土地為長狹形),依原告李湘云、李彥汀所述,原設有鐵門及遮雨棚,各門牌間亦有木板隔間,原告李湘云、李彥汀在該處做生意多年,嗣因鄰地所有權人林英俊所有房屋佔用系爭428 地號部分土地,雙方發生多起訴訟紛爭,於97年間拆除鐵門,惟該時各門牌間之木板隔間仍舊存在,原告在系爭428 地號土地上繼續做生意,一直到104 年左右發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所屬三峽派出所黃一芳所長派人強制拆除各門牌間之木板隔間(各門牌間之木板隔雖經拆除,惟仍由原告設攤經營,並無相通),並對原告舉發違規設攤,經新北市工務局104 年8 月26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回覆系爭428 地號土地並非騎樓或道路(參見第309號卷壹第325頁),故三峽派出所自行撤銷舉發,原告仍繼續在該處做生意。又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9月2日新北稅鶯二字第1115717334號函回覆本院:「主旨:有關貴院函詢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之房屋是否曾課徵房屋稅一案,經查旨揭房屋業於96年1月12日因拆除註銷房屋稅籍,隨函檢附註銷前房屋稅籍紀錄表1紙供參,請查照。」(見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643頁、第645頁),而該註銷前房屋稅籍紀錄表確係記載坐落「新北市○○區○○街0號」之房屋,自57年1月起課徵房屋稅,而納稅義務人係「陳萬枝」,此為系爭42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變化情形。另由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2年1月31日北城設字第1021154382號函所檢附之「新北市○○區○○街00號至長福街2號」於90年整修前之照片(見第309號卷〈參〉第253頁、第254頁),亦可見原告李湘云、李彥汀擺攤處店面招牌係「廟口冰店」,而其左側(往民權街方向)則有「福州魚丸」之招牌,且攤位係擺在緊接道路處。
丁、系爭428地號土地非如民權段422、423地號土地於日據時期均係由原地目「建物敷地」變更為「道路」,且其係一臨路(長福街)之狹長形狀之土地,且係在三峽祖師廟與老街間之人潮眾多之處,適合自己或供出租擺攤營業使用,應無棄之而放任不用之理;再者;非基於法律規定而私設具「騎樓」外形之建築構造物者,其考量理由本有諸端,尚有供停車、店面營業及置物等用途,非必然係「供公眾通行」而排除自己使用;況且,系爭428地號土地旁即係「長福街」,本可供不特定之人通行,縱有不特定之人行走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就二者之相對位置而言,應僅係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非「通行所必要」。
③、綜上所述,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核與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述之「既成道路」之要件不符。
④、至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見原審卷〈
四〉第419至第446頁)雖載稱:「且系爭土地(即系爭428地號土地)上搭建門牌號碼為臺北縣○○鎮○○街00號之2(現為金子榮玉品店)及臺北縣○○鎮○○街0號(現為臺灣藝術雕刻之家)建物之騎樓,固緊臨三峽祖師廟,為三峽鎮文化中心,考古、觀光,訪客絡繹不絕,附近商家林立,應屬三峽鎮繁榮地段之一,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然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用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道路』,且因系爭土地屬不規則之狹長畸零土地,不能獨立建屋使用等情...。本院因認原告(李逢時〈本件原告李湘云之子〉)主張按系爭土地93年1月較低之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其損害,尚嫌過高,應核減至百分之四,始屬適當。」;然由該判決全文以觀,該判決係因李逢時起訴主張林英俊無正當權源而越界建屋,無權占有系爭428地號土地,而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乃於計算損害時,而為上開計算依據之說明,是系爭428地號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本非該判決之訴訟標的,故亦無「本院所為本件行政訴訟判決須以該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之情事;再者,上開民事判決,亦未說明何以系爭428地號土地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用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道路之依據(即何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述之「既成道路」之要件),而所指「騎樓」一節,並不足以使系爭地428地號土地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之「道路」,亦業經說明如上,是自難執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即認系爭428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另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判決(見原審卷〈四〉第419至第446頁)以觀,其係林英俊、楊淑貞、洪耀輝起訴主張李逢時及其母親(李湘云)明知新北市○○區○○街00號(承租人:楊淑貞)及長福街2號建物(承租人:洪耀輝)。自日據時代興建初始以來即以系爭428地號土地畸零地作為騎樓而對外通行,卻於上開建物騎樓下長期設攤、懸掛招牌及圍搭建鐵皮圍籬,妨害林英俊對於系爭建物之通行及使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962條之規定,請求李逢時及李湘云將系爭建物騎樓下之攤販及招牌除去,並禁止其於系爭建物騎樓下設攤及以圍籬等方法妨害林英俊之使用通行,經該判決認定等建物所坐落之基地並非袋地,林英俊房屋建築設計不當而自招無法通行道路之結果,不能因林英俊為謀求個人所有房屋較高之經濟價值,而強謂鄰地所有人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且林英俊就其建物騎樓屋簷下緣至地面之空間,並無排除系爭42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其土地之權利,又林英俊並非民權段54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含騎樓)之所有權人,故所為請求為無理由,而楊淑貞及洪耀輝基於建物占有人地位,所為請求亦無理由,乃廢棄原判決而駁回林英俊、楊淑貞、洪耀輝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是該判決雖於理由中敘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之前開內容,亦難執之即謂系爭428地號土地屬「既成道路」;再者,觀乎該民事卷內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見第309號卷〈參〉252頁至第304頁),其中第252頁至第256頁照片係新北市城鄉發展局102年1月31日北城設字第1021154382號函所檢附之「新北市○○區○○街00號至長福街2號」於90年整修前之照片,而第257頁至第264頁照片則係林英俊等人於斯時與李逢時、李湘云訴訟中所拍攝之現況照片,此等部分均僅足以證明拍照當時系爭428地號土地上已有屋簷構造物,至於第265頁至第304頁則係林英俊於該案所提出之2份綜合辯論意旨狀,其內容亦僅係林英俊之片面主張(林英俊於該案係遭敗訴判決),此均不足以為認定系爭428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之依據。
㈤、就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處(即民權街37號前)有無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部分,論述如下:
⑴、就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部分,業據承審法官於109
年1月9日至現場履勘,勘驗結果:「一、就被告主張舉發時,紅茶攤所在位置,自前面向紅茶攤之右手邊的圓柱旁邊21公分起,面向鐵板的距離13公分起,所在位置及面積地號。二、原告主張舉發時紅茶攤之位置除被告主張外,另有擺設在面向攤位左側之圓柱起,水溝邊起算21公分,就紅茶攤位及汽水攤位所占的位置及面積地號。三、諭知地政事務所就上開一、二所示之攤位座落位置、面積土地及其地號,測繪後將複丈成果圖檢送本院辦理。四、現場拍攝照片4張附卷參辦。」,此有勘驗筆錄1份及所拍攝之照片4張(見第309號卷〈貳〉第499頁至第501頁、第503頁至第509頁〈單數頁〉)在卷足憑,嗣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就其所處地號土地及占用面積予以測量,測量結果顯示就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處(即民權街37號前)除位於系爭428地號土地外,另有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部分(即標示544⑴及544⑵者),此亦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1紙(見第309號卷〈貳〉第521頁)附卷可憑,又就上開複丈成果圖之相關疑義,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於111年5月10日以新北樹地測字第1116207033號函說明:「...二、本案係依法院現場指示位置測量,旨揭案件成果圖使用編號如下:(一)位置A,範圍包括544⑴,僅量測紅茶攤位置。(二)位置B,範圍包括544⑵、428
⑴、428⑵,量測紅茶攤及雞蛋冰位置。」(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卷第37頁),隨函並檢送「法院囑託鑑測案件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1份(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卷第39頁),而紀錄表亦記載法官囑託事項為:「1、位置A,僅測紅茶攤位置,於鐵板前15公分,測該面積。2、位置B,測紅茶攤及雞蛋冰,位置於圓柱旁,測位置及面積。」,而上開勘驗期日,原告李湘云、李彥汀及2人之訴訟代理人(南雪貞律師)亦均在場;又原告李湘云於原審經法官提示上開複丈成果圖,其係稱:「有擺在544⑴」、「當初544的部分,我們沒有承租,當初以為是428土地的範圍,因為沒有鑑界,我們都在那邊擺攤。」(見第309號卷〈貳〉第535頁、第536頁),而原告李彥汀於本院審理中雖稱:「104年就知道界址在那,544不能擺,擺一定扣攤,我主張位置從來都沒有變過,他們開單我就是這樣子。」等語(見本院交更一字第8號卷第99頁),然依98年7月、98年9月、101年10月、104年9月、105年7月、106年4月、108年7月、108年8月拍攝之Google街景圖(見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431頁至第447頁〈單數頁〉)所示、上開複丈成果圖、及原告所提出之照片(見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353頁、第357頁)所顯示系爭428地號土地與系爭544地號土地之界線及新北市三峽區公所營繕工程施工照片〈民權老街騎樓排除佔用木板圍籬設置《2020/04/17》〉(見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429頁)予以對照,足認除非刻意避免,否則以原告李彥汀、李湘云習以擺設攤位之方式、位置,輕易即會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但其既於本件違規日期後之108年7月、108年8月,仍有明顯擺設攤位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之情事,而被告訴訟代理人吳謹斌於本院審理時陳稱:「428地號跟54地號是斜的,在37號中間,他那條線是在37號中間,他們當初是擺在37號全部,履勘後就沒全部擺。」(見本院卷第96-97頁),是堪認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分別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於民權街37號前所擺設之攤位,均有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並非如原告李彥汀所言自104年即未再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至於就原告劉錦郎、劉沅溢、官純嘒部分(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渠等違規地點均位於長福街6 號,依上所述,即難認有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若僅在系爭428地號土地內,則非屬「道路」範圍,已如前述),且亦乏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有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
⑵、查系爭544地號土地所有人為新北市政府,管理人為新北市
政府養護工程處,而使用分區為「部分景觀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等節,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使用分區查詢結果各1紙(見第309號卷〈貳〉第565頁、第569頁)附卷可稽,又依「變更三峽都市○○○○○○○街區○○○○○○○○○○○000號卷〈貳〉第575頁第606頁)所示,其核屬「景觀道路用地」(即:「為維護本計畫區之建築人文景觀及現有道路尺度而劃設之,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其現有道路部分,應維持現有尺度;至計畫區內兩側現有之牌樓、騎樓、立面則應配合風貌建築物之保存,規劃作為道路景觀元素。」),另依臺北縣三峽鎮公所97年11月12日北縣峽建字第0970027733號函所稱:「主旨:貴院函囑查明民權段544地號土地經徵收取得後,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民權街37號,係屬何人有權使用?詳如說明二,...。說明:...二、依89年發布實施『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規定,已將原為二之四號道路用地變更為景觀道路用地(77年奉準徵收且已發放補償完畢之十五米計畫道路),該道路用地內包括牌樓、騎樓(含立面)及部分第一落街屋應配合風貌建築物之保存,規劃作為道路景觀元素。故此區部分街屋尚未依二之四號道路使用,得由原屋主(或利害關係人或使用人)繼續原來之使用。」(見第309號卷〈貳〉第555頁),而原告李彥汀、李湘云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擺設攤位處,並非處於「街屋」內,是該處核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道路」範圍,亦堪認定。原告李彥汀、其母即原告李湘云,亦應無不知之理,且縱使因未鑑界確認精確之界線所在,但其當可預見若擺設攤位逾越界線至系爭544地號土地,勢將發生本件違規事實,詎其仍為此等行為,即係容任該違規事實發生,則參照刑法第13條第2項有關「未必故意」之規定(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故仍應認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就此等違規事實,具備未必故意之責任條件。
⑶、按人民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經許可不得於道路擺
設攤位之義務,而被告縱使對原告李彥汀、李湘云之前於該處擺設攤位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本可因新事證或法律見解不同而就其後之違規事實予以裁罰,自無違反「禁反言原則」,更何況本件係涉及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部分;次按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參照前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查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所指警員對鄰近佔用道路擺攤者未開立任何舉發單,足認該等裁決處分有針對性及權利濫用,而就此其無非係主張「不法之平等」是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所此部分之主張,當無解於其因本件違規事實而應負之罰責。
⑷、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查本件附表一編號3、編號14部分,因時間記載有誤;附表二編號50、編號53部分,因違規地點記載有誤,業經被告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於109年3月31日發函更正,此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吳謹斌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3-164頁)。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9條及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33條、第43條第1項等規定可知,道路障礙之處罰概由警察機關舉發、裁決處罰,故處罰之警察機關於收受舉發後,本即負有調查義務,並非於收受舉發移送後,未依法調查即逕依舉發內容予以裁罰;處罰之警察機關如發現舉發有錯誤甚或調查未明之情事,得請舉發之警察機關補正處理。而舉發之警察機關倘發現其舉發內容有不符法令規定之情,亦得自行更正,以作出合法妥適之處置,則處罰之警察機關在不喪失舉發違規事實同一性之前提下,自得自行認定事實予以裁罰。又所謂「事實同一性」乃指「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亦即國家對於人民裁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同一而言,非謂舉發事實與裁罰事實必須完全一致,如舉發事實與裁罰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令舉發通知單所記載之違規時間、地點與裁罰處分所記載之違規地點略有差異,亦不失為事實同一。是以附表一編號3、編號14部分、附表二編號50、編號53部分,基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業已發函補正,仍為有效行政處分,惟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判決撤銷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4號並未廢棄,似已確定在案,併此敘明。
⑸、按「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所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
攤位之違規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禁止規定之構成要件,在行為人未收攤離去該擺攤之處所前,該次違規狀態一直存在,故若出於違反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警察機關依該條項規定,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及裁處罰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參照發回意旨);次按「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理由書)。查就交通事件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僅於(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而就「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之違規行為,則並無關於連續舉發間隔期間之規定,然衡諸其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違規停車)及第57條(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均同屬「占用道路」之違規行為,且於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若仍持續違規,尚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沒入該違法擺設攤位之攤棚、攤架,是本院認參照(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就「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之違規行為所為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應以逾2小時為限,始符合比例原則。據此,則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10、16、23、25及附表二編號4、6、8、11、15、
17、19、22、26、28、32、37、39、42、44、47,均不符合該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即屬違反「比例原則」而非適法;至於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其餘違規事實所為之裁處,則均符合該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且無違反「比例原則」,且核屬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自應依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定,分別處罰之,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㈥、綜上所述:
⑴、被告認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分別有如附表一(不含編號4、
10、16、23、25)、附表二(不含編號4、6、8、111、15、17、19、22、26、28、32、37、39、42、44、47)所示之「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事實,乃以該裁決處分各裁處原告李彥汀、李湘云該等處罰內容,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惟被告分別對告李彥汀、李湘云以如附表一編號4、10、16、23、25及附表二編號4、6、8、
11、15、17、19、22、26、28、32、37、39、42、44、47所示之裁決處分,則因違反「比例原則」 ,而屬違法。
⑵、原告劉錦郎、劉沅益、官純嘒擺設攤位處,均非屬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自不構成「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事實,是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裁決處分予以處罰,核有違誤。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及再予調查之必要,一併說明。
七、結論: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編號4、10、16、23、25及附表二編號4、6、8、11、15、17、19、22、26、28、32、37、39、
42、44、47及如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裁決處分均違法,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劉錦郎、劉沅益、官純嘒分別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並無違誤,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分別訴請撤銷,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二造各有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本院綜合上情,審酌認定訴訟費用1800元(含原審裁判費300元、上訴裁判費1,500元〈由原告、被告各繳納750元〉由兩造比例分擔,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23(即414元),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636元。
九、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5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104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交更一,毋須繳納裁判費。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表一:(原告李彥汀)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8 年12月28日15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1 月4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9 年1 月5 日14 時44 分(裁決書載為「109 年1 月4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4 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1 月5 日13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1 月5 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1 月15日14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1 月15日16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1 月16日15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1 月16日16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1 月18日16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1 月23日14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1 月23日16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1 月25日9 時40分(裁決書載為109 年1月24日9 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則載為「三峽區長福街2 號前」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5 109 年1 月24日12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1 月24日14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1 月25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1 月25日15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1 月28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1 月29日12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1 月29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1 月30日14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1 月30日15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1 月30日16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1 月30日17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二:(原告李湘云)
1 108 年11 月2日17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8 年12月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8 年12月21日17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1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9 年1 月1 日10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1 月31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1 日11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1 月1 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1 月1 日14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1 月1 日15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1 月1 日16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1 月1 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1 月4 日10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1 月4 日11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1 月4 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4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1 月4 日17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1 月5 日10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5 109 年1 月5 日11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1 月11日12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1 月11日14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1 月11日15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1 月11日16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1 月12日11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1 月14日12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1 月14日14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1 月14日15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1 月15日11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1 月18日11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6 109 年1 月18日12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7 109 年1 月18日13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8 109 年1 月18日15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9 109 年1 月21日13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0 109 年1 月21日15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1 109 年1 月22日13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2 109 年1 月22日14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3 109 年1 月23日11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4 109 年1 月24日10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5 109 年1 月24日16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6 109 年1 月26日10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7 109 年1 月26日11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8 109 年1 月26日12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9 109 年1 月26日13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0 109 年1 月26日15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1 109 年1 月27日10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2 109 年1 月27日11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3 109 年1 月27日14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4 109 年1 月27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5 109 年1 月27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6 109 年1 月28日11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7 109 年1 月28日12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8 109 年1 月28日13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9 109 年1 月28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0 109 年1 月28日18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載為「三峽區長福街6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1 109 年1 月29日10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2 109 年1 月29日17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3 109 年1 月30日13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載為「三峽區長福街2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4 109 年1 月31日11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三:(原告劉錦郎)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8 年11月9 日13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8 年12月1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8 年12月21日17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1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8 年12月21日17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1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1 日11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1 月1 日11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1 月1 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1 月1 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1 月1 日14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1 月1 日14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1 月1 日15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1 月1 日15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1 月1 日16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1 月1 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1 月1 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5 109 年1 月4 日10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1 月4 日10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1 月4 日11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1 月4 日11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1 月4 日12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4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1 月4 日12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4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1 月4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1 月4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1 月4 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1 月4 日15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1 月4 日17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6 109 年1 月4 日17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7 109 年1 月4 日18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8 109 年1 月4 日18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9 109 年1 月5 日10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0 109 年1 月5 日10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1 109 年1 月5 日11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2 109 年1 月5 日11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3 109 年1 月5 日13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5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4 109 年1 月5 日13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5 109 年1 月5 日14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6 109 年1 月5 日14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7 109 年1 月5 日16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8 109 年1 月5 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9 109 年1 月5 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7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0 109 年1 月5 日18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1 109 年1 月11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2 109 年1 月11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3 109 年1 月11日14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4 109 年1 月11日14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5 109 年1 月11日15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6 109 年1 月11日15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7 109 年1 月11日16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8 109 年1 月11日1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9 109 年1 月11日17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0 109 年1 月11日17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1 109 年1 月12日10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2 109 年1 月12日12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3 109 年1 月12日12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4 109 年1 月12日13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5 109 年1 月12日13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6 109 年1 月12日14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7 109 年1 月12日14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8 109 年1 月12日15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9 109 年1 月12日15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0 109 年1 月12日17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1 109 年1 月12日17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2 109 年1 月14日13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3 109 年1 月14日13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4 109 年1 月14日15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5 109 年1 月14日15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6 109 年1 月18日10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7 109 年1 月18日10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8 109 年1 月18日11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9 109 年1 月18日11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0 109 年1 月18日12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1 109 年1 月18日12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2 109 年1 月18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3 109 年1 月18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4 109 年1 月18日15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5 109 年1 月18日15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6 109 年1 月18日16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7 109 年1 月18日16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8 109 年1 月19日11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9 109 年1 月19日11時0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0 109 年1 月19日11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1 109 年1 月19日12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2 109 年1 月19日13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3 109 年1 月19日13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4 109 年1 月19日15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5 109 年1 月19日15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6 109 年1 月19日14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7 109 年1 月19日14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8 109 年1 月24日11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9 109 年1 月24日11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0 109 年1 月24日12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1 109 年1 月24日14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2 109 年1 月24日14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3 109 年1 月24日16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4 109 年1 月24日16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5 109 年1 月25日9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6 109 年1 月25日15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7 109 年1 月25日15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8 109 年1 月25日17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號 1,500元 99 109 年1 月25日17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0 109 年1 月26日10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1 109 年1 月26日11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號 1,500元 102 109 年1 月26日12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3 109 年1 月26日12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4 109 年1 月26日13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5 109 年1 月26日15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6 109 年1 月26日15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7 109 年1 月26日17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8 109 年1 月26日17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9 109 年1 月27日10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0 109 年1 月27日10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1 109 年1 月27日11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2 109 年1 月27日11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3 109 年1 月27日14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4 109 年1 月27日14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5 109 年1 月27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6 109 年1 月27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7 109 年1 月27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8 109 年1 月28日10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9 109 年1 月28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0 109 年1 月28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1 109 年1 月28日18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2 109 年1 月28日18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3 109 年1 月29日10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4 109 年1 月29日13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5 109 年1 月29日13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6 109 年1 月31日11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7 109 年1 月31日11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四:(原告劉沅益)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9 年1 月13日13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1 月13日13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9 年1 月13日14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13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1 月14日11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1 月14日14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1 月14日17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1 月15日11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1 月15日11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1 月15日14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4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1 月15日16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1 月16日11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1 月16日13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1 月16日15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5 109 年1 月16日16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1 月16日16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1 月18日17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1 月18日17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1 月19日16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1 月19日16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1 月19日17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1 月19日17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0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1 月28日11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1 月28日11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1 月28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6 109 年1 月28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7 109 年1 月28日13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8 109 年1 月28日13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9 109 年1 月28日15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0 109 年1 月28日15時5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1 109 年1 月29日17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2 109 年1 月29日17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3 109 年1 月30日14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4 109 年1 月30日14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號 1,500元 35 109 年1 月30日15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6 109 年1 月30日15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7 109 年1 月30日15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8 109 年1 月30日17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39 109 年1 月30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 109 年3 月1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40 109 年1 月30日18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 109 年3 月2 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五:(原告官純嘒)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9 年1 月11日10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1 月11日10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3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000000000 號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