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原 告 李彥汀
李湘云訴訟代理人 李彥汀原 告 劉錦郎訴訟代理人 劉沅益原 告 劉沅益
程冠傑訴訟代理人 李彥汀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代 表 人 許城銘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
潘文通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各自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裁決,而共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交字第362號行政訴訟予以判決後,原告及被告就對其不利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交上字第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十、十二、十六、十九、二十二、二
十五、二十八至四十八;附表二編號七、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四、三
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九、
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六、五十八、六十、六十二、六十四、六十六、六十八至二百五十六及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二、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八00元,原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八八八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以其有「在道路(同一地號土地)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0款)等違規事實而予以裁罰,是依前開規定,自得一同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民國〈下同〉109年6月8日),被告之代表人為李建廣,於109年9月23日變更為許芳毅(於109年10月26日聲明承受訴訟);於111年1月16日變更為王鴻儒(於111年3月21日聲明承受訴訟),又於112年1月17日變更為許城銘,此有承受訴訟狀3份(見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62號卷〈下稱原審卷〉〈九〉第29頁、第30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號卷第241至248頁、本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卷)附卷足憑。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警員於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執行稽查,因認原告分別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行為,遂當場填製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原告分別予以舉發,並記載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應到案日期(均經原告當場簽收),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而被告認原告分別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10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共738 件),各裁處原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罰鍰金額。原告均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甲、如109年度交字第362號判決主張要旨。
乙、更審時主張:
⑴、系爭428號土地並非「既成巷道」:
①、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
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曰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為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闡述甚明。是以,認定系爭428號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首應判斷其是否有供公眾通行之事實,且是否有供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系爭428號土地並不符合上開要件,茲敘明於後。
②、緣三峽老街(即民權衔)兩側街屋自清治、日治時期以來均
維持「長型街屋」之建築型態,所謂「長型街屋」乃平面細長向後延伸之建築,朝向街道(即民權街)之部分大多作為店面使用,街屋戶戶比鄰相連,寬度狹窄,空間向後延伸,每楝街屋左右兩侧皆為公壁,不能開窗,故通風彩光問題多靠天井或天窗解決,通常門面的木板可拆卸,直接對外開店,並設騎樓(亭仔腳),方便路人逛街瀏覽貨品,三峽老衔(即民權街)兩侧街屋即為此型態街屋(原更證1),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卷附之興隆宮騎樓位置示意圖可參(原更證2,於該卷第8頁),依此騎樓位置示意圖所示,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民權街37號街屋原亦與比鄰之其他街屋一般,僅有面民權街之店門設有騎樓,並無從北侧428號土地出入之情!再觀其隔壁之民權街39號及向南之整排街屋,兩側皆為公壁,僅面對老街之店門前方設有騎樓(亭仔腳),亦證三峽老街之街屋自古均僅有前方店門口設有騎樓,並無於狹長面另設屋簷或騎樓之情,現民權街37號房屋之北侧(即該街屋之狹長邊)之所以有類似騎樓外觀之屋簷(該屋簷範圍全部座落於訴外人李逢時'、所有之428號土地上)是因民權街37號街屋之屋主越界建築屋簷所致,民權街37號街屋之屋主復於不確定時點將長型街屋之中段房間及後段房間以磚牆隔開,將該兩個房間面北侧之窗戶改為大門,使原來的長型街屋變成三間店面(原更證3,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卷第64頁,另詳述於本狀
一、(四)),前段乃面向民權街之原有店面,街屋中段及後段分別編為門牌號碼民權街37-2號及長福街2號(民權街37-2號門牌後經拆除,故現暫稱為民權街37號房屋之後半段),均出租他人經營商店以收取高額租金利益。
③、428號土地現存之窘境,乃因民權街37號街屋所有人利用428
號土地上尚未重建街屋或為其他利用時,私自將民權街37號街屋越界搭蓋屋簷至428號土地上,其於428號土地上搭蓋屋簷,並非供公眾通行,而是為了其私人利益,妄以此手段蠶食鯨吞428號土地,搭蓋屋簷後,民權街37號街屋中段及後段房間北側窗緣、壁面亦可免於風吹雨淋,均屬林英俊之私人利益。衡諸常情,民權街上街屋之店家、住戶若要自民權街往來祖師廟及河邊,本即可沿民權街左轉長福街,顯無通行私人所有之428號土地或民權街37號房屋北侧屋簷之理,故縱民權街37號房屋北侧屋簷確實自日治時期已越界至428號土地上(非自認,李湘云、李彥汀及訴外人李逢時仍否認屋簷越界於日治時期),428號土地亦無供公眾通行之必要。
④、428號土地遭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北侧越界建築屋簷後,該範
圍並無供大眾通行之必要,已如前述。而由以下事實,更可證明該越界建築之屋簷範圍,過往實為民權街37號街屋所有人獨佔使用,並無存在公眾利益:1。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原僅有面向民權街之店門有開設門戶(參原更證2),該街屋臨428號土地之狹長面原本並無門?戶,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2號案件之證人以下證詞可證,證人吳麗玉於該案101年12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證稱:「第一間店面的門是面對老街,在長福街的只有窗戶沒有門。」,證人林阿純於同日亦證稱:「承租(民權街37號房屋)後長福街好像沒有門,那裏是房間,應該是沒有門,我記得是沒有門,一直到我們在90年離開長福街那裏都沒有門。」,證人黃宗祥於同日亦證稱:「民權街37號房屋以前只有一個門,是面向民權街派出所,後來約10年前,城鄉局要修繕時屋主就在長福街多開了一個門」(原更證4)。上開證人均指稱係民權街37號衔屋所有人林英俊為圖房屋之經濟價值,在該屋面長福街之牆上另開出入口,上開證詞並有該案卷内「金子榮藝品店」(即民權街37號街屋之中段,曾編為民權衔37-2號,現暫稱為民權街37號後段)之室内照片可佐證,該照片可清楚辨識店内與民權街37號房屋之前半部相通之内門(原更證5),足證現今的民權街37號後半部以及長福街2號房屋原為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之中後段,原無須通行428號土地而僅能自民權街進出。訴外人林英俊將民權街37號後半部、長福街2號兩間店面出租他人經營商店,以牟取高額租金利益,該店面往來客人因此通行428號土地,訴外人林英俊為維持出租利益,自然會不斷翻修屋詹及其下地面,造而428號土地上如今類似騎樓之違建,然往來通行之人並非大眾,而是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店面之客人,此顯非供公眾通行,而僅圖利其兩間店面之承租人及往來客人。又上開證人吳4124麗玉於該案曾證稱其居住於長福衔2號之期間,長福街2號房屋前方「沒有(騎樓),只有一些寬約59公分的屋簷。」(原更證4)經林英俊之訴訟代理人庭呈91年整建前之照片詢問吳麗玉,吳麗玉仍清楚證稱伊居住當時窗子及屋簷都非91年整建前之狀況,窗子和屋簷都已改過(原更證4),足見現今類似騎樓外觀之違建乃林英俊占用428號土地逐漸擴建所致,證人吳麗玉出生於台灣光復之後,其居住長福街2號房屋期間,長福街之屋簷僅59公分,與現況約二公尺寬之類似騎樓之違建,差異甚大,足見光復之前,民權街37號街屋北侧縱有屋簷,頂多也僅供民權街37號街屋北側遮風避雨,並無供公眾通行之可能。2。訴外人林英俊將民權街37號街屋北侧面428號土地之牆面另開門戶以創設新的兩間店面之格局後,將面428號土地之兩間店面外之屋簷下方空間以白灰鐵片隔開,甚至於屋簷邊緣安裝鐵捲門以做成屋簷外之外門,有訴外人林英俊於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501號案中所提出之照片可證(原更證6),從照片清楚看見林英俊將民權街37房屋後段租出與他人經營「金子榮藝品店」,林英俊將金子榮藝品店外的屋簷左右兩侧以白色鐵片隔成獨立空間,前方再以鐵捲門形成外門,將428號土地全部佔為己用。而隔壁長福街2號之「臺灣藝術雕刻之家」更於屋簷邊緣以磚塊砌牆,兩侧磚牆中間亦以鐵捲門做成外門,磚牆及鐵捲門内之範圍全部佔用428號土地(原更證7),足見訴外人林英俊越界建築之屋簷下空間(類似騎樓外觀)顯非供公眾5125通行!訴外人李逢時於93年間向前手林蕊購入428號土地後,不願容忍訴外人林英俊之長期違法佔用土地之行為,故與訴外人林英俊間展開長達十年之民刑事爭訟,上開磚牆、鐵片隔版及鐵捲門於爭訟過程始為拆除,拆除後,雖仍有不特定客人為進出長福街2號、民權街37號後半部之店面而踏足428號土地,然428號土地並不因此成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
⑤、系爭428號土地雖為狹長型土地,然面積達41.86平方公尺,
於清治、日治時期尚無嚴格建築法令,該地之地主實有建築長型街屋之可能,觀428號土地與其南侧相鄰之429、430號及地號以下之土地同為狹長型土地(原更證8),428號土地既與429號之土地劃分地界且分歸不同人所有,應可推知428號土地過往亦應曾建築街屋,或至少不可能僅是429地號上街屋屋簷之延伸,否則就無必要以此劃分地界並分屬不同人所有,428號土地上之街屋或因清治、曰治時期毁損而未於原地重建街屋,現雖已不可考,然現今428號土地仍佔有兩面臨路之黃金地段位置,若非遭訴外人林英俊越界建築屋簷,此空地無論作為市集、文創空間、停車場,均有極高之使用價值,絕非僅訴外人林英俊所主張之無用之畸零地!
⑥、雖輔助參加人於原審曾具狀陳稱:428號土地自日據時期開始
即為供公眾通行使用,相當於既成道路,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該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等為證(參見原審309號卷參第233至304頁),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6126民事判決理由並未清楚敘明之所以認定428號土地有供公眾通行之理由,而輔助參加人所引用之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均是訴外人林英俊片面提出之主張及證物,不足以證明系爭428號土地自日治時期起即為既成巷道,茲敘明於下:1.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第8頁雖有謂428號土地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用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巷道等語。然該案訴訟之爭點在於訴外人林英俊佔用428號土地而搭蓋之屋簷(類似騎樓外觀)是否符合民法第796條第1項合法越界建築之要件,而該案判定訴外人林英俊無須拆除越界建築之屋簷,其理由係認越界之屋簷與民權街37號街屋為日據時期一體建成,屬民權街37號房屋整體之一部分(參該案判決書第4至5頁),又屋簷越界當時,428號土地地主林蕊知情而無異議(參該案判決書第6頁),至於428號土地是否供公眾通行,或是否為既成巷道,顯非該案爭點,綜觀該判決之理由,並無敘明其何以認定屋簷下方空間曾有供公眾通行或為既成巷道之理由,而該案理由認定長福街2號房屋前方屋簷下方空間為騎樓基地、林蕊越界當時知情而無異議等,均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2號判決經調查而確認上開認定與事實不符,是以,姑不論本件兩造並非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之當事人,對該案爭點之認定並無爭點效之適用,該案判決並為將既成巷道之認定列為爭點,亦未敘明其於第六段關於計算不當得利金額之部分,遽認428號土地相當於既成巷7127道之理由為何?被告或輔助參加人爰引該段判決即主張系爭428號土地為既成巷道,顯乏實據。2.另關於輔助參加人所引用之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參原審卷第233至304頁),其中原審卷第252至256頁之照片顯非日據時期之照片,該照片充其量只能顯示拍照當時428號土地上已有屋簷構造,無法證明428號土地於日治時期是否有供公眾往來通行之情5至於原審卷頁第257至264頁照片則是訴外人林英俊於100年當時與李逢時爭訟過程中所拍攝之現況照片,更無從作為428號土地日治時期是否有供公眾通行之認定依據,至於原審卷第265至304頁分別為訴外人林英俊於該案所提出之兩份綜合辯論意旨狀,其内容為訴外人林英俊為奪取428號土地使用價值所為之片面主張,訴外人林英俊於該案遭敗訴判決,其書狀之内容焉能作為認定428號土地日治時期使用狀態之認定依據?輔助參加人爰引他案訴訟當事人一造之書狀而非客觀證據,其主張應無理由。3.承上,輔助參加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不足以證明428號土地於日治時期已供公眾通行使用而為既成巷道。
⑦、再查,訴外人林英俊曾對李逢時提起確認通行權之訴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決駁回訴外人林英俊之請求,該案判決理由認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429、430地號土地尚如系爭428地號土地一般,均屬狹長型土地,清楚可見其並非袋地(參上證3,後於102年先合併又分割為現今之429、0000000之1地號土地),斯時429、430地號土地與同段544地號相鄰,544地號土地地目為『道』,土地所有人為三峽鎮,訴外人林英俊所有系爭429、430地號土地原可經由三峽鎮所有之同段544地號道路用地與公路相通,且足供為通常使用,又民法第787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係以『土地』與公路有無適宜之聯絡為判斷之基準,而非以土地上之『建物』之出入口與公路有無適宜聯絡為基準,蓋以如土地與公路原有適宜之聯絡,土地所有人建屋時,就房屋之出入口,自應考量土地與公路聯絡之情形而為設計,訴外人林英俊主張長福街2號房屋及民權街37號房屋(此指未辦保存登記部分)現況大門面向長福街,須通行系爭428地號土地之情,乃訴外人林英俊建築之房屋設計不當所致,與民法之袋地通行權無涉,不能僅因訴外人林英俊為謀求其個人所有房屋較高之經濟價值,而謂鄰地所有人即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等語言。觀上開判決亦認為428號土地並非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否則,苟不特定公眾都可任意通行該地,訴外人林英俊又何以需要確認通行權,鈞院駁回訴外人林英俊之請求,顯是認為包含訴外人林英俊在内之不特定公眾均不得主張428號土地為其等得任意通行之地,益證428號土地絕非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
⑧、綜上,系爭428號土地,不因訴外人林英俊違法越界建築屋簷
,而使得其私有土地之性質變質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被告或輔助參加人迄今未能提出428號土地自日治時期即供公眾通行之證據,其主張428號土地為既成巷道,應無可採。
⑵、系爭428地號土地非屬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規範之「騎樓」或9129「道路」:
①、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49、50號判決清楚敘明理
一i謂:「表A附表四至六及表B附表三至五之裁決書,違規地點均記載長福街6號;長福街6號房屋坐落之428號土地為訴外人李逢時所有,地目為建,使用分區屬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於89年8月所發布「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依上開都市計晝都市設計準則規定,民權街轉角銜接長福街處,應延續街屋的型式,保有騎樓空間之設置,惟轉向長福街部分已脫離景觀道路用地之範疇;又428號土地上現況之構造物,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非屬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騎樓,長福街6號房屋前方搭設遮雨棚之空地,屬建築基地範圍内之法定空地,非屬騎樓或道路範圍,且428號土地查無因無償供公眾通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核與原審卷附土地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參見原審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下稱原審309號卷)卷貳第49、103頁】、新北市政府都市計晝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參見原審309號卷壹第323頁)、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8年9月16日新北稅鶯一字第1084917932號函(參見原審309號卷貳第183頁)内容,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8月26曰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參見原審309號卷壹第325頁)、新北市○○○鄉○○○○○○○○○○○000號卷貳第173頁)所載,三峽老街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施作範圍,僅沿民權街之計晝道路辦理修繕,原計晝道路依上開都市計畫之土10130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規劃為景觀道路用地’故民權街兩側騎樓空間依法必須辦理淨空作道路使用,惟428號土地位於三峽民權街銜接長福街轉角處,長福街延伸段非屬原先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範疇,且依上開都市計晝圖說所示,428號土地非位於15公尺景觀道路範圍内;暨上開都市計晝「玖、都市設計準則」第2款「騎樓至第一落之保存」準則4規定:「街道應維持街屋延續的騎樓空間,每戶騎樓面應以緩坡或相同水平與臨戶相連,並以斜率1/140向街面作排水缓坡處理」(參見原審309號卷貳第157頁),係指民權街轉角銜接長福街處,應延續街屋的型式,保有騎樓空間之設置,非指428號土地臨長福街現有騎樓等情,悉相符合,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是以,428號土地既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晝(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之15公尺景觀道路用地,復非該都市計晝之設計準則所定應維持街屋延續之騎樓空間,辅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以該土地上之構造物依所屬都市計畫之規劃意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應認屬類似騎樓,而具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即與上開都市計晝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均屬不符,難謂有據。從而,原判決認定:428號土地非道路用地,亦非公共設施用地,且其現況之構造物,非屬法定騎樓,輔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認為該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係將屬私人所有,且非法定騎樓之428號土地,恣意創設、擴張解釋為類似騎樓,於法有違等情,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三峽分局主張:428號土地是否具備「符合供公眾通行」之特性,為不確11131定法律概念,屬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範疇5原判決未具體指明輔助參加人107年12月22日函,認定428號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性質,其判斷有何違法不當之處,逕自作成不同之認定,核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云云,並非可採。」是原審(即鈞院108年度交字第309、503號)以上開理由撤銷原處分,應無違誤。
②、次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即被告三峽分局所指之行政機關)
曾就系爭428地號土地之「騎樓」性質疑義一案,於104年8月26日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說明:一。二、有關旨揭428地號土地之性質,經本次與會單位釐清說明彙整如下:㈠經查旨揭地號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有關三峽老街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中,其施作範圍僅沿民權街之計畫道路辦理修繕,原計畫道路依前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條第2項規定,規劃為景觀道路用地(範圍包含民權道路兩側騎樓)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故民權街兩側騎樓空間依法必須辦理淨空作道路使用;惟民權段428地號位於三峽民權街銜接長福街轉角處,長福街延伸段非屬原先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範疇。依都市計畫圖說闡述前揭地號非位於15公尺景觀道路範圍内,且依都市設計準則說明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風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上開說明本府城鄉發展局前以104年5月15曰新北城設字第⑻00000000號、104年6月8日新北城設字第1041019430號函說明在案。㈡再查旨揭428地號依地政資訊系爭查詢無建物登記相關資料可稽,且查新北市政府『使照存根光碟影像網路管理系統』亦無使用執照登載紀錄,系爭地號目前非屬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所檢討留設之法定騎樓,本局前以104年5月12曰新北工使字第1040852926號、104年6月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0976018號及104年7月23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322034號函說明在案。㈢有關428地號上構造物權屬疑義,前經樹林地政事務所104年5月18曰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46563號函說明(略):『經查旨揭建物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本所於94年間依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現場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完竣,經調閱當時案附建物照片,該建物前段部分即有騎樓之構造存在,本所係依當時使用現況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標註【騎樓】,惟因該騎樓使用鄰地未予計算面積、登記。』。㈣另有關428地號是否為道路應供公眾通行疑義一節,本府養護工程處前以104年5月27日新北養一字第1043094157號函說明旨揭地號土地(民權段428地號)非屬該處權管『市區道路條例』所指計畫道路(長福街)範疇。另查該428地號土地亦非屬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亦非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三、綜上,有關三峽區民權段428地號土地現況之構造物,目前尚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可稽,且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原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故旨掲土地現狀非屬依現行建麵關法令申請藤許可所檢討留設之騎樓。」(見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卷〈一〉第59頁至第63頁〈單數頁〉)。嗣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亦於104年9月16日以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53035號函:「主旨:有關三峽民權段398建號(長福街2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標註^騎樓』疑義一案,本所業已註銷『騎樓』標13133註,檢送建物測量成果圖1份供參,請查照。說明: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9月1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68125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4年9月7日新北警峽交字第1043267530號函辦理。」(見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卷〈一〉第65頁)。足見系爭土地之性質已於104年間經新北市政府相關行政單位認定非騎樓且無供公眾通行之事實,被告三峽分局亦因此於104年自行註銷對李湘云、李彥汀所開出之設攤違規檢舉單,實無理由再三、四年後又一反前詞改稱李逢時一家不得在428地號土地上設攤使用。
⑶、被告連續舉發之間隔過密,應有違反比例原則:
①、按「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
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蕙法上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04號之解釋理由書參照),此解釋要旨不論於道交條例第7條之1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或同條例第7條之2由警察機關等舉發機關所為之當場舉發或逕行舉發等情形,皆有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交上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交上字第132號判決意旨則認民眾檢舉之情形應類推適用,不論「適用」或「類推適用」結論應無不同)。
②、觀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4、5至6、12至16
、18至19、20至29、30至32、34至35、36至40^41至44所示裁決書,均係對原告李彥汀於同一日内之設攤行為予以裁罰,其中編號14與15、15與16、18與19、22與23、23與24、24與25、25與26、26與27、27與28、28與29、36與37、37與38、38與39、39與40、42與43之裁決書所載違規時間相隔未及1小時,舉發時間之間隔顯有過密之情。
③、再觀109年度交字第60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7至9、11至1
2、13至16、17至18、22至23、附表二編號2至3、8至9、10至11、13至15、16至18、20至25、26至31、32至36、37至41、42至44、46至50、51至54、55至58、59至63、64至68、69至71、72至76、77至78、79至84、85至88、89至96、97至10
1、102至106、107至109、110至111、112至118、119至122、123至128、129至134、135至141、142至145、146至154、155至162、163至166、167至173、174至178、179至181、182至185、186至193、194至200、201至204、205至209、210至215、216至221、222至227、228至235、236至238、239至
244、245至252、253至257、258至259所示裁決書,均係對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於同一日内之設攤行為予以裁罰,其中附表一編號13與14、17與18及附表二編號20與21、24與25、33與34、59與60、62與63、90與91、123與124、137與138、148與149、157與158、172與173、187與188、189與190、201與202、202與203、206與207、216與217之裁決書所載違規時間相隔未及1小時,舉發時間之間隔仍有過密之情。
④、按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
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觀原告李湘云、李彥汀於428地號上(被告主張亦有占用544地號土地)擺設攤位,並未對往來通行民權街(即三峽老街)或長福街(即428地號土地北侧之道路)之行人造成難以通行之障礙,因428地號土地北侧尚有長福街可供大眾通行,一般民眾只需行走在長福街即可。至於欲前往民權街37號後半部店面或長福街2號店面之客人亦未因原告李湘云、李彥汀擺設攤位而無法進入店面(原告李湘云、李彥汀系爭遭舉發在428地號土地上擺攤之位置並非在上開店面前方),則縱被告所屬人員於舉發時主觀上誤認原告擺攤之428號土地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指之道路,其應無於同日、甚至是一小時内連續開單之必要,被告舉發之行為實有違反禁止侵害過當原則。
⑤、末查原告李湘云之子李逢時(即428地號土地所有人)過往已
與臨地所有人林英俊(即民權街37號、長福街2號建物之屋主)有過多起民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確定判決認定李逢時有使用428地號土地之權利,被告甚至於104年間曾自行撤銷錯誤之舉發單,故原告李彥汀、李湘云面對被告此波連續舉發,本於對過往司法判決及行政機關處分之信心而使用428地號土地,確有其合理性,並非惡意侵占他人土地或妨害第三行使權利,苟被告自始即以原告逾越428、544土地地界為由而舉發原告,兩造當場即可就攤位是否逾越428、544地界為確認或存證,若確有越界,原告自會立即更正錯誤而無持續違法之可能,亦無後續遭連續開罰上千件之可能,被告機關先是誤認428地號之使用性質,針對原告使用自家(李逢時為原告李湘云之子)土地之合法行為連續開單,事後再改以原告逾越428、544地界而主張連續舉發行為是符合比例原則,對合法使用自己土地之人民實有不公,被告之處分顯有違比例原則。
⑷、系爭428號土地並非「既成巷道」:
①、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
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為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闡述甚明。是以,認定系爭428號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首應判斷其是否有供公眾通行之事實,且是否有供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系爭428號土地並不符合上開要件,茲敘明於後。
②、緣三峽老街(即民權街)兩側街屋自清治、日治時期以來均
維持「長型街屋丁之建築型態,所謂「長型街屋」乃平面細長向後延伸之建築,朝向街道(即民權街)之部分大多作為店面使用,街屋戶戶比鄰相連,寬度狹窄,空間向後延伸,每楝街屋左右兩側皆為公壁,不能開窗,故通風彩光問題多靠天井或天窗解決,通常門面的木板可拆卸,直接對外開店,並設騎樓(亭仔腳),方便路人逛街瀏覽貨品,三峽老衔(即民權街)兩侧街屋即為此型態街屋(原更證1),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卷附之興隆宮騎樓位置示意圖可參(原更證2,於該卷第8頁),依此騎樓位置示意圖所示,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民權街37號衔屋原亦與比鄰之其他街屋一般,僅有面民權街之店門設有騎樓,並無從北側428號土地出入之情!再觀其隔壁之民權街39號及向南之整排街屋,兩側皆為公壁,僅面對老街之店門前方設有騎樓(亭仔腳),亦證三峽老街之街屋自古均僅有前方店門口設有騎樓,並無於狹長面另設屋簷或騎樓之情,現民權街37號房屋之北側(即該街屋之狹長邊)之所以有類似騎樓外觀之屋簷(該屋簷範圍全部座落於訴外人李逢時所有之428號土地上)是因民權街37號街屋之屋主越界建築屋簷所致,民權街37號街屋之屋主復於不確定時點將長型街屋之中段房間及後段房間以磚牆隔開,將該兩個房間面北側之窗戶改為大門,使原來的長型街屋變成三間店面(原更證3,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卷第64頁,另詳述於本狀一、(四)),前段乃面向民權街之原有店面,街屋中段及後段分別編為門牌號碼民權街37-2號及長福街2號(民權街37-2號門牌後經拆除,故現暫稱為民權街37號房屋之後半段),均出租他人經營商店以收取高額租金利益。
③、428號土地現存之窘境,乃因民權街37號街屋所有人利用428
號土地上尚未重建衔屋或為其他利用時,私自將民權街37號街屋越界搭蓋屋簷至428號土地上,其於428號土地上搭蓋屋簷,並非供公眾通行,而是為了其私人利益,妄以此手段蠶食鯨吞428號土地,搭蓋屋簷後,民權街37號街屋中段及後段房間北側窗緣、壁面或可免於風吹雨淋,均屬林英俊之私人利益。衡諸常情,民權街上街屋之店家、住戶若要自民權街往來祖師廟及河邊,本即可沿民權街左轉長福街,顯無通行私人所有之428號土地或民權街37號房屋北側屋簷之理,故縱民權街37號房屋北側屋簷確實自日治時期已越界至428號土地上(非自認,李湘云、李彥汀及訴外人李逢時仍否認屋簷越界於日治時期),428號土地亦無供公眾通行之必要。
④、428號土地遭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北側越界建築屋簷後,該範
圍並無供大眾通行之必要,已如前述。而由以下事實,更可證明該越界建築之屋簷範圍,過往實為民權街37號街屋所有人獨佔使用,並無存在公眾利益:
、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2號案件之證人吳麗玉(出生於民國34年1月2日)於該案證稱其居住於長福街2號之期間(伊證稱於20幾歲時搬離長福街2號),長福街2號房屋前方「沒有(騎樓),只有一些寬約59公分的屋簷。」(原更證4)經林英俊之訴訟代理人庭呈91年整建前之照片詢問吳麗玉,吳麗玉仍清楚證稱伊居住當時窗子及屋簷都非91年整建前之狀況,窗子和屋簷都已改過(原更證4)i足見現今類似騎樓外觀之違建乃林英俊占用428號土地逐漸擴建所致,證人吳麗玉出生於台灣光復之後,其居住長福街2號房屋期間,長福街之屋簷僅59公分,與現況約二公尺寬之類似騎樓之違建,差異甚大,足見光復之前,民權街37號街屋北侧縱有屋簷,頂多也僅供民權街37號街屋北側遮風避雨,試問僅59公分寬僅臨著民權街37號牆壁之屋簷,何以供公眾通行?公眾何以棄長福街寬廣道路不行,反貼著民權街37號牆壁下僅59公分之屋簷行走?此顯然不合常情。
、次查,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原僅有面向民權街之店門有開設門戶(參原更證2),該街屋臨428號土地之狹長面原本並無門戶,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2號案件之以下證詞可證,證人吳麗玉於該案101年12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證稱:「第一間店面的門是面對老街,在長福街的只有窗戶沒有門。」,證人林阿純於同日亦證稱:「承租(民權街37號房屋)後長福街好像沒有門,那裏是房間,應該是沒有門,我記得是沒有門,一直到我們在90年離開長福衔那裏都沒有門。」,證人黃宗祥於同日亦證稱:「民權街37號房屋以前只有一個門,是面向民權街派出所,後來約10年前,城鄉局要修繕時屋主就在長福街多開了一個門」(原更證4)。上開證人均指稱係民權衔37號街屋所有人林英俊為圖房屋之經濟價值,在該屋面長福衔之牆上另開出入口,上開證詞並有該案卷内「金子榮藝品店」(即民權街37號街屋之中段,曾編為民權街37-2號,現暫稱為民權街37號後半段)之室内照片可佐證,該照片可清楚辨識店内與民權街37號房屋之前半部相通之内門(原更證5),足證現今的民權街37號後半部以及長福街2號房屋原為民權街37號長型街屋之中後段,原無須通行428號土地而僅能自民權街進出。訴外人林英俊將民權街37號後半部、長福街2號兩間店面出租他人經營商店,以牟取高額租金利益,該店面往來客人因此通行428號土地,訴外人林英俊為維持出租利益,自然會不斷翻修屋簷及其下地面,造而428號土地上如今類似騎樓之違建,然往來通行之人並非大眾,而是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店面之客人,此顯非供公眾通行,而僅圖利其兩間店面之承租人及往來客人。
、承上,訴外人林英俊將民權街37號街屋北側面428號土地之牆面另開門戶以創設新的兩間店面之格局後,將面428號土地之兩間店面外之屋簷下方空間以白灰鐵片隔開,甚至於屋簷邊緣安裝鐵捲門以做成屋簷外之外門,有訴外人林英俊於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501號案中所提出之照片可證(原更證6),從照片清楚看見林英俊將民權街37房屋後段租出與他人經營「金子榮藝品店」,林英俊將金子榮藝品店外的屋簷左右兩側以白色鐵片隔成獨立空間,前方再以鐵捲門形成外門,將428號土地全部佔為己用。而隔壁長福街2號之「臺灣藝術雕刻之家」更於屋簷邊緣以磚塊砌牆,兩側碑牆中間亦以鐵捲門做成外門,磚牆及鐵捲門内之範圍全部佔用428號土地(原更證7),足見訴外人林英俊越界建築之屋簷下空間(類似騎樓外觀)顯非供公眾通行!訴外人李逢時於93年間向前手林蕊購入428號土地後,不願容忍訴外人林英俊之長期違法佔用土地之行為,故與訴外人林英俊間展開長達十年之民刑事爭訟,上開磚牆、鐵片隔版及鐵捲門於爭訟過程始為拆除,拆除後,雖仍有不特定客人為進出長福街2號、民權街37號後半部之店面而踏足428號土地,然428號土地並不因此成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亦證,林英俊將屋簷擴建後,長達數十年將屋簷下空間(佔用428地號土地)以磚牆和隔間佔為店面私用,並無供公眾通行之情。
⑤、系爭428號土地雖為狹長型土地,然面積達41.86平方公尺,
於清治、日治時期尚無嚴格建築法令,該地之地主實有建築長型街屋之可能,觀428號土地與其南側相鄰之429、430號及地號以下之土地同為狹長型土地(原更證8),428號土地既與429號之土地劃分地界且分歸不同人所有,應可推知428號土地過往亦應曾建築街屋,或至少不可能僅是429地號上街屋屋簷之延伸,否則就無必要以此劃分地界並分屬不同人所有,428號土地上之街屋或因清治、日治時期毀損而未於原地重建街屋,現雖已不可考,然現今428號土地仍佔有兩面臨路之黃金地段位置,若非遭訴外人林英俊越界建築屋簷,此空地無論作為市集、文創空間、停車場,均有極高之使用價值,絕非僅訴外人林英俊所主張之無用之畸零地!
⑥、雖輔助參加人於原審曾具狀陳稱:428號土地自日據時期開始
即為供公眾通行使用,相當於既成道路,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該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等為證(參見原審309號卷參第233至304頁),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是針對越界建築是否歷時久遠、地主是否知情無異議為判斷,其理由並未敘明何以認定428號土地有供公眾通行之事實,蓋建物之屋簷有無越界、越界之範圍、寬度如何、越界後該屋簷下之使用情形,均會大大影響該屋簷下之空間是否曾供公眾通行之判斷,或該狀態是否持續而未曾中斷,故「有越界屋簷」不一定「有供公眾通行」,被告及輔助參加人上開推論,應有疏漏。至於輔助參加人所引用之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综合辯論意旨狀均是訴外人林英俊片面提出之主張及證物,不足以證明系爭428號土地自日治時期起即為既成巷道。茲詳敘理由於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第8頁雖有謂428號土地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用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巷道等語。然該案訴訟之爭點在於訴外人林英俊佔用428號土地而搭蓋之屋簷(類似騎樓外觀)是否符合民法第796條第1項合法越界建築之要件,而該案判定訴外人林英俊無須拆除越界建築之屋簷,其理由係認越界之屋簷與民權街37號街屋為日據時期一體建成,屬民權街37號房屋整體之一部分(參該案判決書第4至5頁),又屋簷越界當時,428號土地地主林蕊知情而無異議(參該案判決書第6頁),至於428號土地是否供公眾通行,或是否為既成巷道,顯非該案爭點,綜觀該判決之理由,並無敘明其何以認定屋簷下方空間曾有供公眾通行或為既成巷道之理由,而該案理由認定長福街2號房屋前方屋簷下方空間為騎樓基地、林蕊越界當時知情而無異議等,均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2號判決經調查而確認上開認定與事實不符(該案判決書第14頁第二至第八行,認定越界建築當時之土地所有人並非林蕊,不符合民法第796條規定之要件),是以,姑不論_本件兩造並非臺灣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之當事人,對該案爭點之認定並無爭點效之適用,該案判決並未將既成巷道之認定列為爭點,亦未敘明其於第六段關於計算不當得利金額之部分,遽認428號土地相當於既成巷道之理由為何?被告或輔助參加人爰引該段判決以主張系爭428號土地為既成巷道云云,顯乏實據。
、另關於輔助參加人所引用之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卷内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參原審卷第233至304頁),其中原審卷第252至256頁之照片顯非日據時期之照片,該照片充其量只能顯示拍照當時428號土地上已有屋簷構造,無法證明428號土地於日治時期是否有供公眾往來通行之情,至於原審卷頁第257至264頁照片則是訴外人林英俊於100年當時與李逢時爭訟過程中所拍攝之現況照片,更無從作為428號土地日治時期是否有供公眾通行之認定依據,至於原審卷第265至304頁分別為訴外人林英俊於該案所提出之兩份綜合辯論意旨狀,其内容為訴外人林英俊為奪取428號土地使用價值所為之片面主張,訴外人林英俊於該案遭敗訴判決,其書狀之内容焉能作為認定428號土地日治時期使用狀態之認定依據?輔助參加人爰引他案訴訟當事人一造之書狀而非客觀證據,其主張應無理由。
、承上,輔助參加人所提出之上開判決内容,充其量只能說明臺灣高等法院曾於96年度上字第102號案件認定系爭屋簷以下範圍係合法越界建築,然該論點後遭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判決推翻,故上開判決内容縱能支持越界建築之主張,仍不足以證明428號土地於日治時期已供公眾通行使用而為既成巷道。
⑦、再查,訴外人林英俊曾對李逢時提起確認通行權之訴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決驳回訴外人林英俊之請求,該案判決理由認訴外人林英俊所有之429、430地號土地尚如系爭428地號土地一般,均屬狹長型土地,清楚可見其並非袋地(參上證3,後於102年先合併又分割為現今之429、429之1地號土地),斯時429、430地號土地與同段544地號相鄰,544地號土地地目為『道』,土地所有人為三峽鎮,訴外人林英俊所有系爭429、430地號土地原可經由三峽鎮所有之同段544地號道路用地與公路相通,且足供為通常使用,又民法第787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係以『土地』與公路有無適宜之聯絡為判斷之基準,而非以土地上之『建物』之出入口與公路有無適宜聯絡為基準,蓋以如土地與公路原有適宜之聯絡,土地所有人建屋時,就房屋之出入口,自應考量土地與公路聯絡之情形而為設計,訴外人林英俊主張長福街2號房屋及民權街37號房屋(此指未辦保存登記之後半段部分)現況大門面向長福街,需通行系爭428地號土地之情,乃訴外人林英俊建築之房屋設計不當所致,與民法之袋地通行權無涉,不能僅因訴外人林英俊為謀求其個人所有房屋較高之經濟價值,而謂鄰地所有人即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等語言。觀上開判決亦認為428號土地並非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否則,苟不特定公眾都可任意通行該地,訴外人林英俊又何以需要確認通行權,鈞院駁回訴外人林英俊之請求,顯是認為包含訴外人林英俊在内之不特定公眾均不得主張428號土地為其等得任意通行之地,益證428號土地絕非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被告於答辯(二)狀稱訴外人林英俊之民權街37之2號(即民權街37號房屋之後半段、長福街2號建物座落429、430、43i、432地號土地範圍,自曰據時期之建築格局即使用428地號土地通行,然目前429、429之1地號土地之現況,是林英俊將原狹長型之429、430地號土地合併再分割,刻意製造429之1只能通行428土地之假象,然觀上證3之地籍圖即可清楚辨明428、429地號土地過往應通行民權街而非428地號土地。
⑧、綜上,系爭428號土地,不因訴外人林英俊違法越界建築屋簷
,而使得其私有土地之性質變質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被告或輔助參加人迄今未能提出428號土地自日治時期即供公眾通行之證據,其主張428號土地為既成巷道,應無可採。
⑸、原審109年1月9日所為勘驗及複丈結果圖應不足以證明原告歷次遭舉發均有占用544地號土地:
①、緣本案起因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12月22日新北府工使字
第1072446617號函認定訴外人李逢時(即李湘云之子、李彥汀之胞兄)所有之民權段428地號土地「類似騎樓而具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被告故而自107年12月24日起連續對428地號土地上設攤之原告舉發違規設攤累計達上千件,此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作成上開107年12月22曰函文前,曾歷時數月就428土地之性質為調查、會勘,有新北市政府於原審108年交字第309號案檢附之428地號土地性質認定疑義案之相關公文可參(參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2第147至176頁),過程中從未論及攤位是否亦占用到或是否有權使用544地號土地之問題,故被告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12月22日函文而連續對原告為舉發時,並非是針對544地號而是針對428地號所為。觀原審108年度交字第309號案審理之初(108年8月5日第一次調查庭),被告並未抗辯李湘云、李彥汀二人之設攤曾使用到544地號土地,嗣該案108年10月14日第三次開庭,被告始稱要查報「紅茶攤」是否有占用到544地號土地(參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2第199頁第7行),然因被告一直未能提出紅茶攤或其他攤位是否有占用到544地號土地之證據資料,鈞院遂於109年2月25日命被告應提出舉發裁決民權街37號前攤位違規行為之各該次數確實位置之證據(參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3第31頁),然被告僅能提出職務報告51份記載舉發當時有在民權街37號違規設攤之事實,從職務報告未能看出攤位種類、數量、範圍及位置(參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3第105頁以下),且被告隨文檢附之兩張照片(參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3第101頁),亦非舉發期間所拍攝之照片,則被告自始未就每次舉發之設攤確實位置為舉證。
②、原告李彥汀、李湘云自始主張其等設攤位置只有使用到428地
號土地,此觀原告於108年度交字第309號案108年10月14曰庭期稱:「紅茶攤的位置應該在内縮,不是跟民權街37號平行」等語(參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2第199頁第9行),於該案109年1月9日現場勘驗時亦主張「紅茶店攤位未占用544地號」(參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2第499頁最末行),復於該案109年2月17日訊問期日表示只有在108年農曆年前擺攤有使用到544地號之範圍,自108年2月3日被開單後,即未再超出428地號範圍等語(參i09年度交字第309號卷2第534頁最末行至535頁前3行),又本案原審10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李彥汀亦稱從舉發開始就沒有靠近民權街那邊了(亦即544地號上),足見李彥汀、李湘云自始否認於被告連續舉發開始後還有設攤於544地號上。然原審於109年1月9日現場測量當日,僅能以勘驗當天紅茶攤與彈珠汽水攤連成一字型排開之方始囑託地政機關為測量,故地政機關之測量亦僅能就勘驗當日紅茶攤及彈珠汽水攤以一字型併排模式繪製兩個攤位之占用範圍,實則李彥汀、李湘云所營之攤位有紅茶攤及彈珠汽水攤兩攤,如遇假日、晴朗天氣,因人潮眾多,二人才會一起擺攤且各顧一攤,平日或人潮較少之假日,通常僅李彥汀或李湘云一人擺攤,備料也會因此縮減,故經常只將其中一攤往前推至距前方水溝20〜30公分處擺攤,另一攤則停放於後方室内空間(即新北市城鄉局所訂製之木質門板範圍内),未為營運,如此情況下,往長福街方向推移之紅茶攤或彈珠汽水攤並無可能超出428地號之範圍。尤其在108年農曆年間,經被告警告將會持續開單後,李湘云、李彥汀更是謹慎而不曾逾越428與544之地界範圍,故即便遇晴朗假日而有擺放兩攤之需求,李湘云、李彥汀或於兩攤成一字型排放時使兩攤距水溝較遠處或將兩個攤位呈L型擺放於428地號内(上證1),而李湘云、李彥汀擺攤之攤位數量(一攤或兩攤)及方式從來都不是固定的,此參被告於原審所提之照片,有106年間GOOGLE地圖影像晝面(原審卷4第267頁上下兩張),有時間、出處不明之照片者(原審卷4第27
1、273頁),此等照片雖均非本案舉發當時之現況,但可明顯看出李湘云、李彥汀擺放攤位之方式、範圍幾乎每次都不一樣,則108年交字第309號判決以勘驗當天收攤狀況之一字型排開模式做為認定該案連續舉發期間之每次擺攤情況,應有誤認。原告李彥汀、李湘云為說明舉發期間擺放飲料攤之各種可能情況,曾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49號案件以照片方式呈現之(參上證1),照片所呈現之擺攤方式均不會占用到544地號,足見原告稱被告舉發時,其攤位並無占用544地號,確有可能。
③、復查,原審108年度交字第309、503號案件於109年1月9曰所
為之測量,實乃針對該案之舉發(即107年12月24曰至108年4月28日)所為之調查,然109年度交字第602號案之舉發係發生於109年2月21日至109年5月26日,於109年1月9日測量時,上開舉發案件均尚未發生,則原審以109年1月9日之測量結果推論未來發生之舉發案均延續同一位置設攤,實有認定事實之錯誤,衡情,原告李湘云、李彥汀於108年交字第3
09、503案件審理過程中再三強調未逾越428、544土地地界,絕無可能於109年1月9日測量後仍持續逾越544地界。
④、原告李彥汀於原審109年10月15日庭呈與三峽派出所所長陳華
欽之LINE對話紀錄,陳華欽轉傳訊息告知李彥汀表示:如果在544地號設攤除開單外並會「扣攤沒入排除」,如果只在428地號設攤就是開單並持續告發但不會扣攤(參原審309號卷3第427頁),原告李彥汀以此主張所擺設之攤位並未設在544地號上,所以三峽派出所歷來都只有開舉發通知單而未曾直接扣攤沒入,依照上開LINE對話紀錄,被告應能提出對李彥汀、李湘云所為扣攤沒入排除之紀錄,然被告迄今未能提出針對544地號上設攤之扣攤沒入記錄或說明李彥汀等若有占用到544土地卻未為扣攤之理由,應認原告設攤並未占用到544地號土地。
⑤、原審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判決雖謂109年1月9日勘驗時原告主
張舉發時紅茶攤之位置除被告主張外,另有擺設在面向攤位左測之圓柱起,水溝邊起算21公分,則依複丈成果圖所示,紅茶攤、彈珠汽水攤位置確實在544地號土地上等語。然觀勘驗當日紅茶攤與彈珠汽水攤為收攤狀態,其擺放位置與平曰營業時不盡相同,李湘云於勘驗當日雖有說舉發時紅茶攤會擺設於面向左側圓柱、水溝邊起算21公分處,但該陳述僅僅是針對勘驗當日兩攤位呈現一字連排的狀態所為,因鈞院當日並未就該案每次舉發向兩造確認舉發位置,亦未向兩造確認是否數百件擺攤均從未變更過位置和方式,故不應以原告當天之陳述作為歷來每次舉發之擺放方式,如前所述,縱原告將紅茶攤、彈珠汽水攤兩攤一字連排擺攤,依原告於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49號案件提呈之照片(參上證1),兩攤均不會逾越544地號土地地界,而原告不可能每次擺攤都剛好在水溝起算21公分處,該處又未晝線或晝框,原告擺攤位置要無可能每次都不變,更何況被告亦不否認於舉發當時,若攤位僅有使用428地號土地,其仍會開單,則被告何以證明其每次就428地號土地使用情況開單時,攤位都正好亦有占到544地號土地?!足見被告主張以109年1月9日複丈成果圖作為每次舉發之狀況,應無可採。
⑹、综上所陳,系爭428地號土地為原告李湘云之子李逢時所有,
李逢時為重度精障人士,全日需年邁之母親李湘云照料生活,李湘云於擺攤之虞尚須拖著年邁身軀照顧李逢時,不時往返醫院,勸說服藥、就醫,生活辛勞困苦,李湘云自母親李美玉一代即在三峽老家擺攤維生,李湘云之子李彥汀不忍外祖母、母親擺攤受人欺侮,故與母親李湘云共同擺攤以維持全家生計,93年間幸得428地號原地主之憐憫而同意李湘云以畢生積蓄購得428地號土地(登記於長子李逢時名下),李湘云本以為自此可安穩地在自己的土地上擺攤謀生,未料臨地地主林英俊不樂見李湘云一家於其出租他人之店面前擺攤(斯時之「金三峽牛角西點麵包店」及「台灣藝術雕刻之家」),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李逢時一家不得在428地號土地上擺攤及設置招牌,該案經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32號判決李逢時勝訴確定,判決理由明確表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上訴人李逢時,林英俊就其建物騎樓屋簷下緣至地面之空間,並無排除42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其土地之權利,上訴人林英俊請求由上訴人李逢時將附圖二428B(1)範圍内之攤販及招牌除去,並禁止上訴人於此範圍内設攤及招牌,為無理由」(參上證2,100年上字第932號判決書第24頁第4點),然李逢時一家獲得上開勝訴判決後,仍遭受被告因有心人士之檢舉以行政手段妨害李逢時一家於自己土地上擺攤謀生,處境實屬艱難,本件若認原告李湘云一家均不得再繼續使用自己所有、依法繳納地價稅之428地號土地,受益的不是一般大眾,亦非被告機關,而是一直以來與李逢時一家纏訟多年而欲以各種手段奪取李逢時使用自己土地權利之臨地所有人或承租人,為此,懇請鈞院鑒察,賜判決如原告聲明,留給李逢時一家三代於自己土地上經營攤販謀生之生存權利,實感德便。
㈡、聲明:
⑴、原告李彥汀:如附表一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⑵、原告李湘云:如附表二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⑶、原告劉錦郎:如附表三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⑷、原告劉沅益:如附表四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⑸、原告程冠傑:如附表五所之裁決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如109年度交字第362號判決答辯要旨。
、更審時答辯如下:
⑴、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102號、100年上易字第932號的判決
,業已肯認系爭土地是日據時代及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道路,且因系爭428號地號的土地東側為錐形,屬於不規則之狹長的畸零土地,依法根本不是也不能獨立作為建地使用,另外民權街37號跟長福街6號,他的建築物是坐落在三峽區民權段429、430、431及432號土地的範圍內,均屬三峽老街禁建之古蹟保護區,自日據時代興建初始以來,建築物的格局即與同地號428號畸零土地作為騎樓而對外通行,該建築物的格局早在日據時代即係如此,我們系爭428號土地,前手林芷於供公眾通行之初即無異議,並以現狀保持數十年,所以這應該是屬於供公眾通行事實,應該沒有錯誤。另外針對原告提出,對員警舉發之部分做說明,員警到現場取締告發違規,員警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1條規定作為當場舉發,依照程序不需要拍照,所以員警沒有辦法提供採證照片。另外對舉發單部份,員警的通知單上面有記載應到案日期,如果原告有異議,應該當場向員警提出異議,但原告卻沒當場提出,足認員警提出的位置是沒有錯誤的。
⑵、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
第4 項規定,逕行舉發每逾兩小時得舉發之,這部份是講到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違反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違規擺攤的部份沒有限制舉發時間跟次數,我們員警是依據民眾檢舉、市長信箱,才派人舉發,是依據每攤而不是地主,例如原告一人擺兩攤,這次舉發A 攤,性質不一樣,A 擺冰品、B 擺熱品,兩個都同一攤主,才會產生舉發時間短的這種狀況。
⑶、城鄉局部份,102年1月31日北城設字第102號1021154382號函
已經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向新北市○○○○○○○00○○○○○街00號到長福街2號整修前照片,這已經說明系爭428土地是坐落雙面臨路的基本使用跟通行的格局,是屬於供公共通行使用無疑義。新北市政府在107年12月22日新北府工使字第1072446617號函文以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5月29日新北工使字第10809769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108年8月26日新北工使字第1081550187號函,這已經多次重申系爭428號土地之類似騎樓構造物,具有供公眾通行之事實,所以原告擺攤的位置確實是屬於騎樓公眾通行的處所,屬於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之道路,依權責管理範圍內舉發並無疑義。剛才原告連續舉發的部份,我們是從107年接到公文才舉發。另外回到剛才回答的問題,為何連續開,原告同一位置擺兩個攤販賣不同性質的東西才會這樣開。
⑷、因為我們一開始認定就是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函,類似騎
樓構造物雖非新北市騎樓及無遮掩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因設置之騎樓為依所屬都市計畫規劃意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認有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㈠、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系爭428地號土地認定自日據時期以來,已相當既成道路,有無供公眾通行?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
㈡、本件所為舉發是否有權利濫用及違反「禁反言」、「平等原則」之情事?
㈢、本件連續舉發是否有間隔期間過密而違反「比例原則」,致影響據之所為裁決處分之合法性?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記載違規日期或違規地點錯誤,是否應由舉發機關更正錯誤或以欠缺事實同一性撤銷原處分。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上揭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否認其所擺設攤位處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外,其餘事實業據二造所不爭執,且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員職務報告影本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738紙(見原審卷〈四〉第151頁至第165頁、第169頁至第178頁、第183頁至第238頁、第245頁至第316頁、第321頁至第351頁、第357頁至第395頁、第403頁至第484頁、第491頁至第555頁、第559頁、原審卷〈五〉、〈六〉、原審卷〈一〉第137頁至第515頁〈單數頁〉、原審卷〈二〉、〈三〉)附卷足資佐證,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本件應適用之相關法令:
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5款:「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
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二、逕行舉
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⑸、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而該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已考量「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期限內繳納或到案」、「逾越到案或逕行裁決」等因素,作為裁量之標準,並未違反授權之目的及裁量權之本質,是其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且被告亦應受其拘束而適用之(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期限內到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係處罰鍰1,200元);逾期到案或逕行裁決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係處罰鍰1,500元)。
⑹、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
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⑺、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⑻、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
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
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⑽、行政訴訟法260條第3項:「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
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㈢、被告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0、12、16、19、22、25、28至48;附表二編號7、15、18、20、22、24、26、28、31、34、37、39、40、42、44、46、49、51、53、56、58、60、62、64、66、68至256及附表三、四、五所示之裁決,均應予撤銷,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其餘之訴,均駁回。
㈣、就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處(即民權街37號前)及劉錦郎、劉沅益、程冠傑擺設攤位處(即長福街6號前)之屬於系爭428地號土地範圍部分(下稱「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分析如下:
⑴、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並無因具「騎樓」或「類似騎樓」
性質而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
①、系爭428地號土地之地目為「建」,而所有人為訴外人李逢時
〈權利範圍:全部,於93年11月5日因買賣而取得〉,又其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再發展方案《89年10月26日》〉」之「歷史風貌特定用區」(備註: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而非屬「景觀道路用地或道路用地」,且無減免地價稅等節,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紙、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影本1紙(見原審卷〈一〉第49頁、第51頁)、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108年9月16日新北稅鶯一字第1084917932號函及使用分區查詢結果影本1紙(見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183頁、第569頁)附卷可稽。
②、又系爭428地號土地之「騎樓」性質疑義一案,業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4年8月26日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
「說明:...二、有關旨揭428地號土地之性質,經本次與會單位釐清說明彙整如下:㈠經查旨揭地號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有關三峽老街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中,其施作範圍僅沿民權街之計畫道路辦理修繕,原計畫道路依前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條第2項規定,規劃為景觀道路用地(範圍包含民權道路兩側騎樓)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故民權街兩側騎樓空間依法必須辦理淨空作道路使用;惟民權段428地號位於三峽民權街銜接長福街轉角處,長福街延伸段非屬原先辦理復舊改善工程之範疇。依都市計畫圖說闡述前揭地號非位於15公尺景觀道路範圍內,且依都市設計準則說明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風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上開說明本府城鄉發展局前以104年5月15日新北城設字第1040873936號、104年6月8日新北城設字第1041019430號函說明在案。㈡再查旨揭428地號依地政資訊系爭查詢無建物登記相關資料可稽,且查新北市政府『使照存根光碟影像網路管理系統』亦無使用執照登載紀錄,系爭地號目前非屬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所檢討留設之法定騎樓,本局前以104年5月12日新北工使字第1040852926號、104年6月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0976018號及104年7月23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322034號函說明在案。㈢有關428地號上構造物權屬疑義,前經樹林地政事務所104年5月18日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46563號函說明(略):『經查旨揭建物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本所於94年間依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現場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完竣,經調閱當時案附建物照片,該建物前段部分即有騎樓之構造存在,本所係依當時使用現況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標註【騎樓】,惟因該騎樓使用鄰地未予計算面積、登記。』。㈣另有關428地號是否為道路應供公眾通行疑義一節,本府養護工程處前以104年5月27日新北養一字第1043094157號函說明旨揭地號土地(民權段428地號)非屬該處權管『市區道路條例』所指計畫道路(長福街)範疇。另查該428地號土地亦非屬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亦非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三、綜上,有關三峽區民權段428地號土地現況之構造物,目前尚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可稽,且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未來該地號建物涉及修、改建時應參酌該計畫區『原貌保存』、『原樣復舊』、『風格管制』之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故旨揭土地現狀非屬依現行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建築許可所檢討留設之騎樓。」(見原審卷〈一〉第53至第57頁〈單數頁〉);嗣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亦於104年9月16日以新北樹地測字第1043853035號函:「主旨:有關三峽民權段398建號(長福街2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標註『騎樓』疑義一案,本所業已註銷『騎樓』標註,檢送建物測量成果圖1份供參,請查照。說明: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9月11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68125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4年9月7日新北警峽交字第1043267530號函辦理。」(見原審卷〈一〉第59頁);又就系爭428地號土地應否供公眾通行疑義一案,復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7年11月22日以新北工使字第1072204844號函載稱:「...說明:.
..二、經查旨揭土地屬『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依『新北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無需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惟該專用區是否涉及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等規定,應請臺端另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城鄉發展局)釐清。」(見原審卷〈一〉第77頁),而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則於107年11月30日以新北城設字第1072256578號函說明:「...二、旨揭地號土地應否供公眾通行一事,因事涉騎樓認定事宜,請洽騎樓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釐清。三、另查旨揭土地屬『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依據『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使用管制要點』第2點第1款第5目規定:『建築物之修建,整建或新建計畫,均應符合【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之規定,並依本計畫都市設計準則設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故坐落本案土地上建築物之修建、整建或新建計畫則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見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
〈貳〉第151頁)。
③、據上,足見系爭428地號土地,乃係:
甲、私人所有。
乙、地目為「建」,使用區分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非「景觀道路用地」)。
丙、非市區道路條例所指計畫道路(長福街)範疇,亦非屬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亦非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
丁、非屬依現行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建築許可所檢討留設之「騎樓」。
戊、無減免地價稅。
④、再者,「㈣關於三峽分局上訴部分即附表三、四之裁決書部分
:⒈經查,附表三及附表四之裁決書,違規地點均記載為長福街6號;而長福街6號房屋坐落之428地號土地為李逢時所有,地目為建,使用分區屬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於89年8月所發布『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依上開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準則規定,民權街轉角銜接長福街處,應延續街屋的型式,保有騎樓空間之設置,惟轉向長福街部分已脫離景觀道路用地之範疇;又428地號土地上現況之構造物,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非屬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騎樓,而長福街6號房屋前方搭設遮雨棚之空地,屬建築基地範圍內之法定空地,非屬騎樓或道路範圍,且428地號土地查無因無償供公眾通行,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核與原審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原審卷〈一〉第49、第51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8月26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原審卷一第59頁)、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8年9月16日新北稅鶯一字第1084917932號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簽稿會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下稱第309號卷〉二第183、173頁)相符,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是以,428地號土地既不屬『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劃之15公尺景觀道路用地,復非該都市計畫之設計準則所定應維持街屋延續之騎樓空間,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22日函以該土地上之構造物依所屬都市計畫之規劃意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應認屬類似騎樓,而具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即與該都市計畫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不符,難謂有據。從而,原判決認定:428地號土地非道路用地,亦非公共設施用地,且其現況之構造物,非屬法定騎樓,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22日函認為該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係將屬私人所有,且非法定騎樓之428地號土地,恣意創設、擴張解釋為類似騎樓,於法有違等情,經核並無違誤。三峽分局主張428地號土地是否具備『符合供公眾通行』之特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屬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範疇,原判決未具體指明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22日函認定428地號土地上之類似騎樓具公眾通行使用性質,其判斷有何違法不當之處,逕自作成不同之認定,核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云云,並非可採。」(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92號判決),發回意旨亦已認同系爭428地號土地上具騎樓外形構造物處非屬「法定騎樓」,不得以其為「類似騎樓」而認定具公眾通行使用之性質;況且,長福街6號前(即原告劉錦郎、劉沅益、程冠傑擺設攤位處),其上方僅有鐵架之帆布頂遮,並無建築構造物,此亦有警方提出之街景圖2張及照片影本2幀(見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卷〈四〉第269頁、第275頁、第276頁)附卷足憑,是該處非屬「法定」或「私設」之「騎樓」,要屬明確。再者,該處所緊臨之長福街,本可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縱有人行走該擺設攤位處,亦僅屬為通行之便利或或省時,尚難認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理由書)
⑤、從而,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自無被告所指因具「騎樓」
或「類似騎樓」性質而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是被告主張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屬「類似騎樓」構造物,具有公眾使用之性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範之「道路」,自無足採。
⑵、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並非因屬「既成道路」而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
①、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
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
②、經查:
甲、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所面臨之長福街,其所坐落之民權段422地號土地(重測後),於77年1月20日第一次登記時,其地目即登記為「道」;所坐落之民權段423地號土地(重測後),於日據時期之昭和3年(即民國17年)將原屬「建物敷地」地目變換為「道路」,於昭和4年(即民國18年)12月28日所為之地目登記為「道路」,業主為「林香」,於35年12月31日為總登記時地目亦登記為「道」,所有權人為「林香」;所坐落之民權段424地號土地(重測後),於日據時期之昭和3年(即民國17年)將原屬「建物敷地」地目變換為「道路」,業主為「國有」,於45年2月1日為登記時,其地目亦登記為「道」,所有權人為「國有」,管理者為「臺北縣政府」,此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1日新北樹地資字第1116213139號函所檢送之地籍資料清單及相關電子處理前舊簿、光復初期舊簿、土地台帳、日據時期登記簿(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卷〈一〉第303頁至第340頁)附卷足憑,足認長福街係自日據時期即已存在者,而其範圍應係包括現今之民權段422、423、424地號土地。
乙、系爭428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峽段三峽小段10地號,日據時期為「三峽三角湧街10番地〈地目:建物敷地〉」,民國35年12月30日為總登記,土地標示地目為「建」,所有權人為「林香」,65年3月20日由「林蕋」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66年8月9日逕為分割〈地目:建〉,因分割轉載10-2、10-3地號),而其所緊臨之民權段427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峽段三峽小段10之2地號),則係於66年8月9日由三峽段三峽小段10地號分割而出,且於100年4月7日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接管,此亦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1日新北樹地資字第1116213139號函所檢送之地籍資料清單及相關電子處理前舊簿、光復初期舊簿、土地台帳、日據時期登記簿(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卷卷〈一〉第361頁至第376頁)附卷足憑,足認系爭428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峽段三峽小段10地號)自日據時期,即屬建地,嗣因其中一部分為道路使用,乃於66年8月9日分割出三峽段三峽小段10之2地號(重測後為民權段427地號土地),且於100年4月7日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接管。
丙、系爭428地號土地所在臨長福街6號、民權街37號房屋之處至臨道路旁(系爭428地號土地為長狹形),依原告李湘云、李彥汀所述,原設有鐵門及遮雨棚,各門牌間亦有木板隔間,原告李湘云、李彥汀在該處做生意多年,嗣因鄰地所有權人林英俊所有房屋佔用系爭428地號部分土地,雙方發生多起訴訟紛爭,於97年間拆除鐵門,惟該時各門牌間之木板隔間仍舊存在,原告在系爭428地號土地上繼續做生意,一直到104年左右發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所屬三峽派出所黃一芳所長派人強制拆除各門牌間之木板隔間(各門牌間之木板隔雖經拆除,惟仍由原告設攤經營,並無相通),並對原告舉發違規設攤,經新北市工務局104年8月26日新北工使字第1041572405號函回覆系爭428地號土地並非騎樓或道路(參見第309號卷壹第325-329頁),故三峽派出所自行撤銷舉發,原告仍繼續在該處做生意。又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9月2日新北稅鶯二字第1115717334號函回覆本院:「主旨:有關貴院函詢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之房屋是否曾課徵房屋稅一案,經查旨揭房屋業於96年1月12日因拆除註銷房屋稅籍,隨函檢附註銷前房屋稅籍紀錄表1紙供參,請查照。」(見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卷〈一〉第643頁、第645頁),而該註銷前房屋稅籍紀錄表確係記載坐落「新北市○○區○○街0號」之房屋,自57年1月起課徵房屋稅,而納稅義務人係「陳萬枝」,此為系爭42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變化情形。另由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2年1月31日北城設字第1021154382號函所檢附之「新北市○○區○○街00號至長福街2號」於90年整修前之照片(見第309號卷〈參〉第253頁、第254頁),亦可見原告李湘云、李彥汀擺攤處店面招牌係「廟口冰店」,而其左側(往民權街方向)則有「福州魚丸」之招牌,且攤位係擺在緊接道路處。
丁、又系爭428地號土地非如民權段422、423地號土地於日據時期均係由原地目「建物敷地」變更為「道路」,且其係一臨路(長福街)之狹長形狀之土地,且係在三峽祖師廟與老街間之人潮眾多之處,適合自己或供出租擺攤營業使用,應無棄之而放任不用之理;再者;非基於法律規定而私設具「騎樓」外形之建築構造物者,其考量理由本有諸端,尚有供停車、店面營業及置物等用途,非必然係「供公眾通行」而排除自己使用;況且,系爭428地號土地旁即係「長福街」,本可供不特定之人通行,縱有不特定之人行走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就二者之相對位置而言,應僅係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非「通行所必要」。
③、綜上所述,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攤處,核與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述之「既成道路」之要件不符。
④、至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見109年度
交字第309號卷〈參〉第239-248頁)雖載稱:「且系爭土地(即系爭428地號土地)上搭建門牌號碼為臺北縣○○鎮○○街00號之2(現為金子榮玉品店)及臺北縣○○鎮○○街0號(現為臺灣藝術雕刻之家)建物之騎樓,固緊臨三峽祖師廟,為三峽鎮文化中心,考古、觀光,訪客絡繹不絕,附近商家林立,應屬三峽鎮繁榮地段之一,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然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用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道路』,且因系爭土地屬不規則之狹長畸零土地,不能獨立建屋使用等情...。本院因認被上訴人(李逢時〈本件原告李湘云之子〉)主張按系爭土地93年1月較低之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其損害,尚嫌過高,應核減至百分之四,始屬適當。」;然由該判決全文以觀,該判決係因李逢時起訴主張林英俊無正當權源而越界建屋,無權占有系爭428地號土地,而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乃於計算損害時,而為上開計算依據之說明,是系爭428地號土地是否為為「既成道路」,本非該判決之訴訟標的,故亦無「本院所為本件行政訴訟判決須以該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之情事;再者,上開民事判決,亦未說明何以系爭428地號土地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用供公眾往來及通行,已相當於既成道路之依據(即何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述之「既成道路」之要件),而所指「騎樓」一節,並不足使系爭地428地號土地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之「道路」,亦業經說明如上,是自難執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即認系爭428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
另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判決(見109年度交字第254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60頁)以觀,其係林英俊、楊淑貞、洪耀輝起訴主張李逢時及其母親(李湘云)明知新北市○○區○○街00號(承租人:楊淑貞)及長福街2號建物(承租人:洪耀輝)。自日據時代興建初始以來即以系爭428地號土地畸零地作為騎樓而對外通行,卻於上開建物騎樓下長期設攤、懸掛招牌及圍搭建鐵皮圍籬,妨害林英俊對於系爭建物之通行及使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962條之規定,請求李逢時及李湘云將系爭建物騎樓下之攤販及招牌除去,並禁止其於系爭建物騎樓下設攤及以圍籬等方法妨害林英俊之使用通行,經該判決認定等建物所坐落之基地並非袋地,林英俊房屋建築設計不當而自招無法通行道路之結果,不能因林英俊為謀求個人所有房屋較高之經濟價值,而強謂鄰地所有人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且林英俊就其建物騎樓屋簷下緣至地面之空間,並無排除系爭42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其土地之權利,又林英俊並非民權段54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含騎樓)之所有權人,故所為請求為無理由,而楊淑貞及洪耀輝基於建物占有人地位,所為請求亦無理由,乃廢棄原判決而駁回林英俊、楊淑貞、洪耀輝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是該判決之雖於理由中敘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之前開內容,亦難執之即謂系爭428地號土地屬「既成道路」;再者,觀乎該民事卷內所附照片及綜合辯論意旨狀(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
〈參〉第252頁至第304頁),其中第252頁至第256頁照片係新北市城鄉發展局102年1月31日北城設字第1021154382號函所檢附之「新北市○○區○○街00號至長福街2號」於90年整修前之照片,而第257頁至第264頁照片則應係林英俊等人於斯時與李逢時、李湘云訴訟中所拍攝之現況照片,此等部分均僅足以證明拍照當時系爭428地號土地上已有屋簷構造物,至於第265頁至第304頁則係林英俊於該案所提出之2份綜合辯論意旨狀,其內容亦僅係林英俊之片面主張(林英俊於該案係遭敗訴判決),此均不足為認定系爭428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之依據。
㈤、就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處(即民權街37號前)有無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部分?析論如下:
⑴、系爭544地號土地所有人為新北市政府,管理人為新北市政府
養護工程處,而使用分區為「部分景觀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等節,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使用分區查詢結果各1紙(見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565頁、第569頁)附卷可稽,又依「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書」(見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575頁第606頁)所示,其核屬「景觀道路用地」(即:「為維護本計畫區之建築人文景觀及現有道路尺度而劃設之,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其現有道路部分,應維持現有尺度;至計畫區內兩側現有之牌樓、騎樓、立面則應配合風貌建築物之保存,規劃作為道路景觀元素。」),另依臺北縣三峽鎮公所97年11月12日北縣峽建字第0970027733號函所稱:「主旨:貴院函囑查明民權段544地號土地經徵收取得後,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民權街37號,係屬何人有權使用?詳如說明二,...。說明:...二、依89年發布實施『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規定,已將原為二之四號道路用地變更為景觀道路用地(77年奉準徵收且已發放補償完畢之十五米計畫道路),該道路用地內包括牌樓、騎樓(含立面)及部分第一落街屋應配合風貌建築物之保存,規劃作為道路景觀元素。故此區部分街屋尚未依二之四號道路使用,得由原屋主(或利害關係人或使用人)繼續原來之使用。」(見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555頁),是民權街37號前屬系爭544地號土地者,核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道路」範圍,足堪認定。
⑵、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又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盡主張事實及聲明證據之能事,並盡職權調查義務,以查明事實真相,避免真偽不明之情事發生,惟如已盡闡明義務及職權調查義務後,事實仍真偽不明時,則作舉證責任之分配,使應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該不利之結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亦即行政法院就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事件,僅係免除行政訴訟當事人之主張責任(即所謂主觀舉證責任),並非免除當事人之舉證義務(即所謂客觀舉證責任),亦即待證事實陷於不明時,當事人仍應負擔不利益之舉證責任分配,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⑶、經查:
①、另案(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審理中,承審法官固曾於1
09年1月9日至現場履勘,勘驗結果:「一、就被告主張舉發時,紅茶攤所在位置,目前面向紅茶攤之右手邊的圓柱旁邊21公分起,面向鐵板的距離13公分起,所在位置及面積地號。二、原告主張舉發時紅茶攤之位置除被告主張外,另有擺設在面向攤位左側之圓柱起,水溝邊起算21公分,就紅茶攤位及汽水攤位所占的位置及面積地號。三、諭知地政事務所就上開一、二所示之攤位座落位置、面積土地及其地號,測繪後將複丈成果圖檢送本院辦理。四、現場拍攝照片4張附卷參辦。」,此有勘驗筆錄1份及所拍攝之照片4張(見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499頁至第501頁、第503頁至第509頁〈單數頁〉)在卷足憑,嗣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就其所處地號土地及占用面積予以測量,測量結果顯示就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處(即民權街37號前)除位於系爭428地號土地外,另有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部分(即標示544⑴及544⑵者),此亦有現場採證照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1紙(見108度交字第503號卷〈六〉第357-381頁)附卷可憑,又函詢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就上開複丈成果圖之相關疑義,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於111年5月10日以新北樹地測字第1116207033號函說明:「...二、本案係依法院現場指示位置測量,旨揭案件成果圖使用編號如下:(一)位置A,範圍包括544⑴,僅量測紅茶攤位置。(二)位置B,範圍包括544⑵、428⑴、428⑵,量測紅茶攤及雞蛋冰位置。」(見109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29頁),隨函並檢送「法院囑託鑑測案件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1份(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卷〈一〉第29頁至第31頁),而紀錄表亦記載法官囑託事項為:「1、位置A,僅測紅茶攤位置,於鐵板前15公分,測該面積。2、位置B,測紅茶攤及雞蛋冰,位置於圓柱旁,測位置及面積。」。
②、查本院承審法官勘驗日期係在109年1月9日,並於109年2月17
日審理時提示該109年1月9日之複丈成果圖表予原告李彥汀、李湘云表示意見(見108年度交字第309號卷〈貳〉第533頁至第537頁之審理筆錄),則原告李彥汀、李湘云當已知悉依複丈成果確有擺攤越界至系爭544地號土地(道路用地)之情事,且警方所針對者將非僅係就其於系爭428地號土地擺設攤位是否違規,且及於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之明顯違規部分,衡情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擺設攤位時應會避免越界至系爭544地號土地,而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於109年4月17日,亦設置木板圍籬區隔系爭544地號土地〈內側〉(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卷〈一〉第169頁之新北市三峽區公所營繕工程施工照片表),又依Google街景圖〈108年7月、108年8月〉(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卷〈一〉第183頁、185頁、第187頁)所示,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於民權街37號前之擺設攤位處,固仍有逾越至544地號土地之情形,然本院於109年2月17日審理提示Google街景圖後〈109年8月、109年11月、110年2月〉(見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卷〈一〉第189頁、第191頁、第193頁)所示,確實均已未逾越至系爭544地號土地。
③、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1年7月20日審理時陳稱:「員警到場取
締告發違規,員警是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1條規定作為當場舉發,依照程序不需要拍照,所以員警沒有辦法提供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60頁)。然依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12年1月18日審理時陳稱:「在履勘之後,擺設的位置就有比較靠近長福街這邉,但是他擺的地點的門牌號碼就是民權街37號」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充足之證據或證據調查方法足供證明或調查,以證明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於109年2月17日提示勘驗複丈成果圖表後,所擺設之攤位仍有越界至系爭544地號土地。
㈥、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查本件附表一編號6、編號8部分;附表二編號152、編號1
54、編號155部分,均因違規地點記載有誤,據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為我們知道原告李彥汀、李湘云所擺設地點都是在民權街37號,所以我們就直接在裁決書更正。」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是以被告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更正,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9條及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33條、第43條第1項等規定可知,道路障礙之處罰概由警察機關舉發、裁決處罰,故處罰之警察機關於收受舉發後,本即負有調查義務,並非於收受舉發移送後,未依法調查即逕依舉發內容予以裁罰;處罰之警察機關如發現舉發有錯誤甚或調查未明之情事,得請舉發之警察機關補正處理。而舉發之警察機關倘發現其舉發內容有不符法令規定之情,亦得自行更正,以作出合法妥適之處置,則處罰之警察機關在不喪失舉發違規事實同一性之前提下,自得自行認定事實予以裁罰。又所謂「事實同一性」乃指「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亦即國家對於人民裁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同一而言,非謂舉發事實與裁罰事實必須完全一致,如舉發事實與裁罰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令舉發通知單所記載之違規地點與裁罰處分所記載之違規地點略有差異,亦不失為事實同一。是以附表一編號6、編號8部分;附表二編號152、編號154、編號155部分,基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業已補正,仍為有效行政處分,併此敘明。
㈦、按「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所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禁止規定之構成要件,在行為人未收攤離去該擺攤之處所前,該次違規狀態一直存在,故若出於違反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警察機關依該條項規定,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及裁處罰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參照發回意旨);次按「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理由書)。查就交通事件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僅於(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而就「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之違規行為,則並無關於連續舉發間隔期間之規定,然衡諸其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違規停車)及第57條(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均同屬「占用道路」之違規行為,且於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若仍持續違規,尚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沒入該違法擺設攤位之攤棚、攤架,是本院認參照(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就「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之違規行為所為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應以逾2小時為限,始符合比例原則。據此,則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0、12、16、19、22、25及附表二編號7、15、18、20、22、24、26、28、31、34、37、39、40、42、44、46、49、51、53、56、58、60、62、64、66均不符合該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即屬違反「比例原則」而非適法。
㈧、被告所指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劉錦郎、劉沅益、程冠傑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八至四十八、附表二編號六十八至二百五十六、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違規行為地點,均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自不構成「末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等違規事實,是被告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二十八至四十八、附表二編號六十八至二百五十六、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裁決處分予以處罰,均核有違誤。
六、綜上所述:
㈠、附表一編號十、十二、十六、十九、二十二、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七、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
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六、五
十八、六十、六十二、六十四、六十六部分,均因違反比例原則,裁罰非適法。另附表一編號二十八至四十八、附表二編號六十八至二百五十六,所擺設攤位處,均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自不構成「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事實。
㈡、原告劉錦郎、劉沅益、程冠傑擺設攤位處,均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範圍,自不構成「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事實,是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裁決處分予以處罰,核有違誤。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及再予調查之必要,一併說明。
八、結論:附表一編號十、十二、十六、十九、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八至四十八;附表二編號七、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二、
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七、三十
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一、五
十三、五十六、五十八、六十、六十二、六十四、六十六、、六十八至二百五十六及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裁決處分均違法,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劉錦郎、劉沅益、程冠傑分別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並無違誤,原告李彥汀、李湘云分別訴請撤銷,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二造各有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本院綜合上情,審酌認定訴訟費用1800元(含原審裁判費300元、上訴裁判費1,500元〈由原告、被告各繳納750元〉由兩造比例分擔,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9(即162元),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888元。
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5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104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交更一,毋須再繳納裁判費。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表一:(原告李彥汀)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9 年1 月15日13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1 月23日13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9 年1 月25日17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26日16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1 月29日13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1 月30日10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誤載為「三峽區長福街6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1 月31日13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1 月31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載為「三峽區長福街8 號前」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2 月1 日13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2 月1 日14時5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2 月1 日16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2 月1 日17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2 月2 日12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2 月2 日15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 109 年2 月2 日18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2 月2 日19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2 月3 日16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2 月6 日14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7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2 月6 日15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7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2 月6 日18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7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2 月9 日15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2 月9 日16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2 月15日10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2 月15日12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2 月15日13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 109 年2 月15日15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 109 年2 月15日18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 109 年2 月22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9 109 年2 月22日15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0 109 年2 月22日15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1 109 年2 月27日12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2 109 年2 月27日14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3 109 年2 月27日15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4 109 年2 月27日17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5 109 年2 月28日18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6 109 年2 月29日13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7 109 年2 月29日14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8 109 年3 月3 日10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9 109 年3 月3 日13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0 109 年3 月6 日17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1 109 年3 月11日13時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2 109 年3 月12日14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3 109 年3 月12日15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4 109 年3 月14日14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5 109 年3 月17日1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6 109 年3 月26日14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7 109 年3 月26日15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8 109 年3 月26日16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二:(原告李湘云)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9 年1 月5 日17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1 月21日11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9 年1 月21日16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22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1 月25日18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1 月27日12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1 月27日13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1 月29日14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1 月30日9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1 月31日10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1 月31日12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1 月31日15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2 月1 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2 月2 日10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號 1,500元 15 109 年2 月2 日11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2 月2 日14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2 月2 日16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2 月2 日17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2 月3 日10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6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2 月3 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2 月3 日14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2 月3 日15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2 月4 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2 月4 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2 月4 日14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 109 年2 月4 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 109 年2 月6 日1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 109 年2 月6 日12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7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9 109 年2 月6 日20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7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0 109 年2 月8 日13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1 109 年2 月8 日14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2 109 年2 月8 日16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3 109 年2 月9 日1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4 109 年2 月9 日12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5 109 年2 月9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6 109 年2 月10日10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7 109 年2 月10日12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8 109 年2 月10日14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9 109 年2 月10日15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0 109 年2 月10日16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1 109 年2 月11日14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2 109 年2 月11日16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3 109 年2 月12日11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4 109 年2 月12日13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5 109 年2 月12日14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6 109 年2 月12日15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7 109 年2 月12日1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8 109 年2 月13日10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9 109 年2 月13日11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0 109 年2 月13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1 109 年2 月13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2 109 年2 月13日15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3 109 年2 月13日16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4 109 年2 月14日10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5 109 年2 月14日12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6 109 年2 月14日13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7 109 年2 月14日14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8 109 年2 月14日15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9 109 年2 月14日16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0 109 年2 月14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1 109 年2 月15日10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2 109 年2 月15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3 109 年2 月16日10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4 109 年2 月16日11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5 109 年2 月16日13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6 109 年2 月16日14時2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號 1,500元 67 109 年2 月16日15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8 109 年2 月18日10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9 109 年2 月18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0 109 年2 月18日13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1 109 年2 月18日15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2 109 年2 月18日17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3 109 年2 月19日10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4 109 年2 月19日12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5 109 年2 月19日14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6 109 年2 月19日16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7 109 年2 月19日17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8 109 年2 月19日18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9 109 年2 月20日9 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0 109 年2 月20日11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1 109 年2 月20日12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2 109 年2 月20日13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3 109 年2 月20日15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4 109 年2 月20日16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5 109 年2 月21日10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6 109 年2 月21日11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7 109 年2 月21日13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8 109 年2 月21日14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9 109 年2 月21日16時2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0 109 年2 月21日17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1 109 年2 月22日10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2 109 年2 月22日11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3 109 年2 月22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4 109 年2 月22日17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5 109 年2 月23日9時5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6 109 年2 月23日11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7 109 年2 月23日12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8 109 年2 月23日13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9 109 年2 月23日14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0 109 年2 月23日16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1 109 年2 月23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2 109 年2 月23日18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3 109 年2 月24日10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4 109 年2 月24日11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5 109 年2 月24日13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6 109 年2 月24日14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7 109 年2 月24日16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8 109 年2 月24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9 109 年2 月25日10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0 109 年2 月25日12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1 109 年2 月25日14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2 109 年2 月25日15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3 109 年2 月25日16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4 109 年2 月26日9 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5 109 年2 月26日10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6 109 年2 月26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7 109 年2 月26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8 109 年2 月26日15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9 109 年2 月26日16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0 109 年2 月26日17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1 109 年2 月27日11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2 109 年2 月28日10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3 109 年2 月28日11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4 109 年2 月28日14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5 109 年2 月28日16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6 109 年2 月28日17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7 109 年2 月29日9 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8 109 年2 月29日10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9 109 年2 月29日11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0 109 年2 月29日16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1 109 年2 月29日17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2 109 年2 月29日18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3 109 年3 月1 日10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4 109 年3 月1 日11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5 109 年3 月1 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6 109 年3 月1 日14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7 109 年3 月1 日15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8 109 年3 月1 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9 109 年3 月1 日17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0 109 年3 月2 日10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1 109 年3 月2 日11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2 109 年3 月2 日12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3 109 年3 月2 日14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4 109 年3 月2 日15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5 109 年3 月2 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6 109 年3 月3 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7 109 年3 月3 日15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8 109 年3 月3 日17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9 109 年3 月3 日18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0 109 年3 月4 日12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5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1 109 年3 月4 日13 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5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2 109 年3 月6 日10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載為「三峽區長福街2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3 109 年3 月6 日13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4 109 年3 月6 日14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載為「三峽區長福街2 號前)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5 109 年3 月6 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載為「三峽區長福街6 號前)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5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6 109 年3 月6 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7 109 年3 月7 日11時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8 109 年3 月7 日12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9 109 年3 月7 日13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0 109 年3 月7 日14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1 109 年3 月7 日15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2 109 年3 月7 日17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3 109 年3 月7 日18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4 109 年3 月8 日9 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5 109 年3 月8 日11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6 109 年3 月8 日12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7 109 年3 月8 日13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8 109 年3 月8 日15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9 109 年3 月8 日16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0 109 年3 月9 日10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1 109 年3 月9 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2 109 年3 月9 日12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3 109 年3 月9 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4 109 年3 月9 日14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5 109 年3 月9 日15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6 109 年3 月11日10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7 109 年3 月11日11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8 109 年3 月11日15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9 109 年3 月11日14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0 109 年3 月12日12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1 109 年3 月12日13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2 109 年3 月14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3 109 年3 月14日13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4 109 年3 月14日10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5 109 年3 月14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6 109 年3 月14日16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7 109 年3 月15日9 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8 109 年3 月15日11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9 109 年3 月15日12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0 109 年3 月15日14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1 109 年3 月15日15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2 109 年3 月15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3 109 年3 月16日10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4 109 年3 月16日11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5 109 年3 月16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6 109 年3 月16日14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7 109 年3 月16日15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8 109 年3 月16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9 109 年3 月17日11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0 109 年3 月17日13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1 109 年3 月17日14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2 109 年3 月18日12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3 109 年3 月18日13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4 109 年3 月18日15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5 109 年3 月18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6 109 年3 月18日16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7 109 年3 月20日10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8 109 年3 月20日12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9 109 年3 月20日13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0 109 年3 月20日14時4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1 109 年3 月20日15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2 109 年3 月20日17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3 109 年3 月21日10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4 109 年3 月21日11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5 109 年3 月21日12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6 109 年3 月21日14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7 109 年3 月21日15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8 109 年3 月21日16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9 109 年3 月21日17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0 109 年3 月21日18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1 109 年3 月22日9 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2 109 年3 月22日10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3 109 年3 月22日11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4 109 年3 月22日13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5 109 年3 月22日14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6 109 年3 月22日15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7 109 年3 月22日17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8 109 年3 月23日1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4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9 109 年3 月23日15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4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0 109 年3 月23日16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4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1 109 年3 月23日14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4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2 109 年3 月24日10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3 109 年3 月24日11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4 109 年3 月24日13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5 109 年3 月24日15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6 109 年3 月25日10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7 109 年3 月25日11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8 109 年3 月25日13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9 109 年3 月25日14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0 109 年3 月25日15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1 109 年3 月25日16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2 109 年3 月25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3 109 年3 月26日10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4 109 年3 月26日17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5 109 年3 月27日10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6 109 年3 月27日11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7 109 年3 月27日12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8 109 年3 月27日13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9 109 年3 月29日10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0 109 年3 月29日11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1 109 年3 月29日12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2 109 年3 月29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3 109 年3 月29日15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4 109 年3 月29日16時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5 109 年3 月29日17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6 109 年3 月29日18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三:(原告劉錦郎)編號 時間 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9 年1 月1 日10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1 月1 日10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9 年1 月5 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6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25日11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1 月25日11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1 月25日18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1 月25日18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1 月26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1 月26日16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1 月27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1 月27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 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1 月27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1 月27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1 月29日12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 109 年1 月29日12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1 月29日14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1 月29日14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1 月29日16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2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1 月31日10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1 月31日12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1 月31日12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1 月31日13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1 月31日13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1 月31日15時5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1 月31日15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3月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 109 年1 月31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 109 年2 月15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 109 年2 月15日18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9 109 年2 月24日18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0 109 年2 月17日12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1 109 年2 月17日12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2 109 年2 月17日13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3 109 年2 月17日13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4 109 年2 月17日14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5 109 年2 月17日14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6 109 年2 月17日15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7 109 年2 月17日15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8 109 年2 月18日10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9 109 年2 月18日10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0 109 年2 月18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1 109 年2 月18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9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2 109 年2 月18日13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3 109 年2 月18日15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4 109 年2 月18日16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5 109 年2 月21日10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6 109 年2 月21日11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7 109 年2 月21日11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8 109 年2 月21日13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9 109 年2 月21日14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0 109 年2 月21日14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1 109 年2 月21日15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2 109 年2 月21日15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3 109 年2 月21日16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4 109 年2 月21日16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5 109 年2 月21日17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6 109 年2 月24日10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7 109 年2 月24日10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8 109 年2 月24日11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9 109 年2 月24日11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0 109 年2 月24日12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1 109 年2 月24日12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2 109 年2 月24日13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3 109 年2 月24日13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4 109 年2 月24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5 109 年2 月24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6 109 年2 月24日16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7 109 年2 月24日16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8 109 年2 月27日11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9 109 年2 月27日11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0 109 年2 月27日12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1 109 年2 月27日12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2 109 年2 月27日14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3 109 年2 月27日14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4 109 年2 月27日15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5 109 年2 月27日15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6 109 年2 月28日10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3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7 109 年2 月28日10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8 109 年2 月28日11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9 109 年2 月28日11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0 109 年2 月28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1 109 年2 月28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2 109 年2 月28日14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3 109 年2 月28日14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4 109 年2 月28日16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5 109 年2 月28日16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6 109 年2 月29日10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7 109 年2 月29日10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8 109 年2 月29日11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9 109 年2 月29日12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0 109 年2 月29日14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1 109 年2 月29日14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2 109 年2 月29日16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3 109 年2 月29日16時2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4 109 年2 月29日17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5 109 年2 月29日17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6 109 年2 月29日18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7 109 年2 月29日18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8 109 年3 月1 日10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9 109 年3 月1 日10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0 109 年3 月1 日11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1 109 年3 月1 日11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2 109 年3 月1 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3 109 年3 月1 日12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4 109 年3 月1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5 109 年3 月1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6 109 年3 月1 日15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7 109 年3 月1 日15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8 109 年3 月1 日16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9 109 年3 月1 日16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0 109 年3 月2 日10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1 109 年3 月2 日10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2 109 年3 月2 日11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3 109 年3 月2 日11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4 109 年3 月3 日10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5 109 年3 月3 日14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6 109 年3 月3 日14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7 109 年3 月3 日15時0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8 109 年3 月3 日15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9 109 年3 月3 日17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0 109 年3 月3 日17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1 109 年3 月3 日18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2 109 年3 月3 日18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3 109 年3 月17日17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4 109 年3 月17日17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5 109 年3 月22日9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6 109 年3 月22日9 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7 109 年3 月22日10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8 109 年3 月22日1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9 109 年3 月22日11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0 109 年3 月22日11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1 109 年3 月22日13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2 109 年3 月22日13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3 109 年3 月22日14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4 109 年3 月22日14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5 109 年3 月22日15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6 109 年3 月22日15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7 109 年3 月22日17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8 109 年3 月22日17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9 109 年3 月22日18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0 109 年3 月22日18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四:(原告劉沅益)編號 時間 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9 年1 月15日13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2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1 月30日10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 109 年1 月30日13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 109 年1 月30日13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 109 年2 月1 日10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 109 年2 月1 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 109 年2 月1 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 109 年2 月1 日13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 109 年2 月1 日13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 109 年2 月1 日14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 109 年2 月1 日14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 109 年2 月1 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 109 年2 月1 日16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 109 年2 月1 日17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 109 年2 月1 日17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 109 年2 月2 日10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 109 年2 月2 日10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 109 年2 月2 日11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 109 年2 月2 日11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 109 年2 月2 日12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 109 年2 月2 日12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 109 年2 月2 日14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 109 年2 月2 日14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 109 年2 月2 日15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 109 年2 月2 日15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4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 109 年2 月2 日16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 109 年2 月2 日16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5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 109 年2 月2 日17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9 109 年2 月2 日17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0 109 年2 月2 日18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1 109 年2 月2 日18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2 109 年2 月2 日19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3 109 年2 月8 日10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4 109 年2 月8 日12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5 109 年2 月8 日12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6 109 年2 月8 日13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7 109 年2 月8 日13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8 109 年2 月8 日14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39 109 年2 月8 日14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0 109 年2 月8 日15 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1 109 年2 月8 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2 109 年2 月8 日16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3 109 年2 月8 日17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4 109 年2 月8 日17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9 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5 109 年2 月9 日11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6 109 年2 月9 日12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7 109 年2 月9 日14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8 109 年2 月9 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49 109 年2 月9 日15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0 109 年2 月9 日15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1 109 年2 月9 日17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3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2 109 年2 月9 日16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3 109 年2 月9 日16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4 109 年2 月9 日17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5 109 年2 月11日13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6 109 年2 月11日14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7 109 年2 月11日15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8 109 年2 月11日16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3月1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59 109 年2 月12日11時5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0 109 年2 月12日13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1 109 年2 月12日14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2 109 年2 月12日14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3 109 年2 月12日15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4 109 年2 月12日15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5 109 年2 月12日1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6 109 年2 月12日1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7 109 年2 月12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8 109 年2 月12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69 109 年2 月13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0 109 年2 月13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1 109 年2 月13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2 109 年2 月13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3 109 年2 月13日15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4 109 年2 月13日15時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號 1,500元 75 109 年2 月13日16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6 109 年2 月13日16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7 109 年2 月13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8 109 年2 月13日17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79 109 年2 月14日14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0 109 年2 月14日14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1 109 年2 月14日15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2 109 年2 月14日15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3 109 年2 月14日16時4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4 109 年2 月14日16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5 109 年2 月15日10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6 109 年2 月15日10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7 109 年2 月15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88 109 年2 月15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號 1,500元 89 109 年2 月15日12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0 109 年2 月15日12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1 109 年2 月15日14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2 109 年2 月15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3 109 年2 月15日15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4 109 年2 月15日15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5 109 年2 月16日10時5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6 109 年2 月16日13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7 109 年2 月16日13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8 109 年2 月16日15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99 109 年2 月16日15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0 109 年2 月16日14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1 109 年2 月16日14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2 109 年2 月16日17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3 109 年2 月16日17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4 109 年2 月19日10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5 109 年2 月19日10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6 109 年2 月19日12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7 109 年2 月19日12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8 109 年2 月19日13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09 109 年2 月19日13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0 109 年2 月19日14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1 109 年2 月19日14時2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0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2 109 年2 月19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3 109 年2 月19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4 109 年2 月20日11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5 109 年2 月20日11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6 109 年2 月20日12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7 109 年2 月20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8 109 年2 月20日13時5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19 109 年2 月20日13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0 109 年2 月20日15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1 109 年2 月20日15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2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2 109 年2 月20日16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3 109 年2 月22日10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4 109 年2 月22日10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5 109 年2 月22日11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6 109 年2 月22日11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7 109 年2 月22日12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8 109 年2 月22日12時4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29 109 年2 月22日13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0 109 年2 月22日13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1 109 年2 月22日15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2 109 年2 月22日15時1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3 109 年2 月22日15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4 109 年2 月22日15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5 109 年2 月22日17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6 109 年2 月22日17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7 109 年2 月22日18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8 109 年2 月22日18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3月23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39 109 年2 月23日9 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0 109 年2 月23日9 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1 109 年2 月23日11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2 109 年2 月23日11時9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3 109 年2 月23日12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4 109 年2 月23日12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5 109 年2 月23日13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6 109 年2 月23日13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7 109 年2 月23日14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8 109 年2 月23日14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49 109 年2 月23日16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0 109 年2 月23日16時2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1 109 年2 月23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2 109 年2 月23日18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3 109 年2 月23日18時2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4 109 年2 月23日19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5 109 年2 月25日11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6 109 年2 月25日12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7 109 年2 月25日12時3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8 109 年2 月25日14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59 109 年2 月25日14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0 109 年2 月25日15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1 109 年2 月25日15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2 109 年2 月25日16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3 109 年2 月25日16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4 109 年2 月26日11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5 109 年2 月26日11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6 109 年2 月26日12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7 109 年2 月26日12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8 109 年2 月26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69 109 年2 月26日13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0 109 年2 月26日15時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1 109 年2 月26日15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2 109 年2 月26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3 109 年2 月26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4 109 年2 月26日17時2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5 109 年2 月26日17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7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6 109 年2 月27日17時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7 109 年2 月27日17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8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8 109 年2 月28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79 109 年2 月28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0 109 年2 月28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1 109 年2 月28日17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2 109 年2 月28日18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3 109 年2 月28日18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4 109 年2 月28日19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5 109 年2 月29日9 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6 109 年2 月29日9 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7 109 年2 月29日13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8 109 年2 月29日13時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89 109 年3 月1 日17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0 109 年3 月1 日17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1 109 年3 月2 日12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2 109 年3 月2 日12時5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3 109 年3 月2 日14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4 109 年3 月2 日14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5 109 年3 月2 日15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6 109 年3 月2 日15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7 109 年3 月2 日16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8 109 年3 月2 日16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199 109 年3 月2 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0 109 年3 月2 日17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1 109 年3 月3 日12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2 109 年3 月3 日12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4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3 109 年3 月7 日10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4 109 年3 月7 日10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5 109 年3 月7 日1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6 109 年3 月7 日10時5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7 109 年3 月7 日11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8 109 年3 月7 日11時5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09 109 年3 月7 日13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0 109 年3 月7 日13時4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1 109 年3 月7 日14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2 109 年3 月7 日14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3 109 年3 月7 日15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4 109 年3 月7 日15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5 109 年3 月7 日17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6 109 年3 月7 日17 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7 109 年3 月7 日18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8 109 年3 月7 日18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19 109 年3 月7 日19時1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0 109 年3 月7 日19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1 109 年3 月8 日9 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2 109 年3 月8 日9時5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3 109 年3 月8 日11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4 109 年3 月8 日11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8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5 109 年3 月8 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6 109 年3 月8 日12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7 109 年3 月8 日13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8 109 年3 月8 日13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29 109 年3 月8 日14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0 109 年3 月8 日14時3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1 109 年3 月8 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2 109 年3 月8 日15時4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3 109 年3 月8 日16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4 109 年3 月8 日16時4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5 109 年3 月8 日18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6 109 年3 月8 日18時4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7 109 年3 月14日13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8 109 年3 月14日13時2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39 109 年3 月14日14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0 109 年3 月14日14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1 109 年3 月14日12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2 109 年3 月14日12時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3 109 年3 月14日10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4 109 年3 月14日10時3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5 109 年3 月14日15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6 109 年3 月14日15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7 109 年3 月14日16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8 109 年3 月14日16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49 109 年3 月14日18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0 109 年3 月14日18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5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1 109 年3 月15日9 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2 109 年3 月15日11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3 109 年3 月15日12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4 109 年3 月15日12時3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5 109 年3 月15日14時1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6 109 年3 月15日14時1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7 109 年3 月15日15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8 109 年3 月15日15時27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59 109 年3 月15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0 109 年3 月15日16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1 109 年3 月15日19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16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2 109 年3 月21日10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3 109 年3 月21日10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4 109 年3 月21日11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5 109 年3 月21日11時3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6 109 年3 月21日12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7 109 年3 月21日12時5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8 109 年3 月21日14時1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69 109 年3 月21日14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0 109 年3 月21日15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1 109 年3 月21日16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2 109 年3 月21日16時2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3 109 年3 月21日17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4 109 年3 月21日17時39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5 109 年3 月21日18時4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6 109 年3 月21日18時4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7 109 年3 月22日19時2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8 109 年3 月29日10時12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79 109 年3 月29日11時7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29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0 109 年3 月29日12時1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1 109 年3 月29日12時16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2 109 年3 月29日13時54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3 109 年3 月29日13時57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4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4 109 年3 月29日15時0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5 109 年3 月29日15時2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6 109 年3 月29日16時3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7 109 年3 月29日16時5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8 109 年3 月29日17時6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89 109 年3 月29日17時8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90 109 年3 月29日18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91 109 年3 月29日18時18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92 109 年3 月29日19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年4月30日 109 年5 月31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附表五:(原告程冠傑)編號 時間 地點 舉發通知單 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 罰鍰(單位:新臺幣) 1 109 年2 月16日11 時20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 2 109 年2 月16日11 時50 分 新北市○○區○○街0 號 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109 年3 月17日 109 年4 月30日新北警峽交裁字第000000000 號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