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提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OO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上一代表人 陳潤秋代 理 人 吳怡儒上列當事人間提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行政訴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文字上誤漏繕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三記載「國家衛生福利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應更正記載為「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另記載「已1日論」均應更正記載為「以1日論」。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四記載「採檢診日」應更正記載為「採檢日」,另記載「板橋中興院」應更正記載為「板橋中興醫院」及記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治療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應更正記載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
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五記載「核據隔離通知書」應更正記載為「據以核發隔離通知書」,另記載「已到家」「好像被家人傳染感冒」應更正記載為「已到家」、「好像被家人傳染感冒」及記載「我今日在家休息」應更正記載為「我今日感冒在家休息」。
四、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六記載「下午2時30分快經自行快篩」應更正記載為「下午2時30分經自行快篩」,另記載「第48條第1、2項規定;」應更正記載為「第48條第1、2項:」與記載「起算至111年9月15日止之立系爭居家隔離處分書」應更正記載為「起算至111年9月15日止之系爭居家隔離處分書」,及記載「第48條第5所規定」應更正記載為「第48條第5項所規定」,另記載「已1日論」均應更正記載為「以1日論」。
五、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七記載「系爭居家隔離處分」應更正記載為「系爭居家隔離處分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而提審法第8條第3項則規定「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至於「各級行政法院關於提審事件之處理,除提審法別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包括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及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前款裁定應儘速製成裁定書,附具理由,送達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解返之受裁定人,及逮捕、拘禁機關,....。」,則分別為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項、第十點第(四)項所明文。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行政訴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因有主文所示文字誤漏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