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陳建州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程大維(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銀卿
張舒婷吳樂竹上列當事人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1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本件罰鍰金額6萬元)及處環境講習2小時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2章之簡易訴訟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緣被告依據民國(下同)110年11月17日之人民陳情案件,於當日及同年12月22日上網進行稽查,發現原告(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皮購物」網站,以會員帳號「nathan」刊登「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及「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錠)單顆包裝(現貨供應),需要統編請告知」等3項環境用藥產品之商品詳情及效能等資訊之廣告,經原告依據被告110年12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02484470號函通知而於111年1月5日具函陳述意見後,被告審認原告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而為環境用藥廣告,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遂依同法第48條第1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27)等規定,於111年2月21日以新北環稽字第1110278111號函檢送被告111年2月21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6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等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既於111年1月5日提出回函(建字第1110105號函)釋明事實是原告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德國蟑螂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已於敘述中載明「…成分:卵磷脂,維他命E,維他命B12,火麻油等。天然食材,不含任何環境藥品…」為餵食飼料,用於取得蟑螂、果蠅..等..用於食蟲動物餵養所需非環境用藥,是用於小型食蟲動物(如箭雨蛙、守宮…等等。)餵養所需,兩者都是餵食飼料而非環境用藥,被告亦未提出是否本物品含環境用藥之檢驗報告之客觀證明,就以有管理權責依其個人主觀作出有違事實之認定。
2、而「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7日環署化字第1078000112號令第12條第3項公告載明原告所刊之二氧化氯10%已免申請許可證,為非環境用藥;而且本物品也於文中敘明「…,列為食品用洗潔劑,可接觸食品器具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或…。」是用於食品器具與包裝材消毒之使用,而非供給於環境消毒使用,並非為環境用藥,被告再以111年2月21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函改用函文第2條為由開罰,亦有違事實之認定。
3、二氧化氯本身沒有粉體,在網路上販售的應該是氯酸鈉、檸檬酸、碳酸氫鈉,還有硫酸鈉,這些物體的打成發泡錠,到消費者手上,他們自行完成化學反應,並非直接販售二氧化氯。這些化學物體與環保局的業務沒有相關,所以這些東西應該不是環保局管制的。
4、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就此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有關原告主張「『德國蟑螂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兩者都是餵食飼料而非環境用藥,被告亦未提出是否本物品含環境用藥之檢驗報告」云云;惟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原告刊登「德國蟑螂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等產品,用途符合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定義,並毋須提出含環境用藥之檢驗報告,即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衛生用藥,原告主張,容有誤解。本案課予的義務係原告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與藥品本身之成分無涉。
2、又有關「『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二氧化氯已免申請許可證,為非環境用藥」一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7日修正發布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12條第3款:「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查原告刊登之「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其二氧化氯成分非屬原體,且原告既自承此商品係用於食品器具與包裝材消毒之使用,即符合環境衛生消毒之範疇,確屬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衛生用藥;再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2條及第12條等規定,係規範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原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例外於二氧化氯原體作為環境用藥時,免申請許可證,惟此與原告涉及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上網販售並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係屬二事,原告所陳,核不足採。
3、綜上,原告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且廣告內容包含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消除滿天飛蚊、環境消毒劑、消毒殺菌等產品效能及安全性等資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告發處分,並無違誤。再者,原告於106年考取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執照,理當更知悉環境用藥相關法令,不應替未經取得環境用藥許可字號之環境用藥刊登廣告,且規避產品目的及用途,從而,本案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處分並無不合。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原告以其於「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之「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為餵食飼料,另「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錠)」係用於食品器具與包裝材消毒而非供環境消毒使用,又需由使用者自行完成化學反應,且就「二氧化氯」免申請許可證,故均非屬「環境用藥」,乃否認有原處分所指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32條之違規事實,是否可採?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以如「爭點」欄所載而否認違規外,其餘事實業為二造所不爭執,且有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被告110年12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02484470號函影本1份、原告陳述意見函影本1份、被告111年2月21日新北環稽字第1110278111號函影本1份、原處分影本1紙、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7頁、第91頁、第92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103頁、第104頁、第105頁、第115頁、第117頁、第118頁)、「蝦皮購物」網站頁面列印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2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02042J號函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29頁、第130頁、第131頁)附卷足資佐證,是除原告主張及否認部分外,其餘事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以其於「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之「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為餵食飼料,另「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錠)」係用於食品器具與包裝材消毒而非供環境消毒使用,又需由使用者自行完成化學反應,且就「二氧化氯」免申請許可證,故均非屬「環境用藥」,乃否認有原處分所指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32條之違規事實,不可採:
1、應適用之法令:⑴環境用藥管理法:
①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22日新北府環秘字第1041270279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並廢止本府100年1月17日北府環秘字第1000005770號、100年10月18日北府環規字第1001256180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104年7月24日生效。」、新北市政府109年2月14日新北府環秘字第1090218367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②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二、環境用藥原體:指用以製造、加工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
③第32條: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④第48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⑵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附表: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表項次 違反條款 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新臺幣) 環境用藥種類加權=A 違規次數加權=N 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二十七 第32條:非環境用藥業者而廣告環境用藥 第48條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1.一至三種:A=1 。 2.四至六種:A=2。 3.七種以上:A=5。 1.一次:N=1 2.二次:N=1 3.三次以上:N=5 AxNx6萬元⑶環境教育法第23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⑷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款: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⑸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附件一項次一(略):
項次 違反法條 裁罰依據 違反行為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A ) 環境講習(時數) 一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者。 裁處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一 裁處金額逾新臺幣一萬元 A 小於或等於35% 二 A 大於35%小於或等於70% 四 A大於70% 八 停工、停業 八
2、查被告依據110年11月17日之人民陳情案件,於當日及同年月12月22日上網進行稽查,發現原告(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皮購物」網站,以會員帳號「nathan」刊登「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及「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錠)單顆包裝(現貨供應),需要統編請告知」等3項環境用藥產品之商品詳情及效能等資訊之廣告一節,業如前述,則被告據之認其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遂依同法第48條第1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27)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附件一項次一)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觀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3、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⑴依原告前揭於「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德國蟑螂迷幻餵
食飼料」商品之廣告,其「商品詳情」內容為:「...本商品利用蟑螂特殊的喜好,添加特殊油脂引誘,同時加入迷幻食品成分、維他命,蟑螂吃完了,分不清楚白天黑夜的緩慢奔跑,之後體力不支死亡,使用後一個星期,會發現族群數量減少到你不常發現他們,甚至連屍體都他們自動回收,進而達到對他們抄家族的效果。」;又就「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商品之廣告,其「商品詳情」內容為:「...引誘方式造成果蠅進入,精餾配方,讓你使用鮮食,降低果蠅滿天飛的問題,果蠅的黃金比例。」;另就「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錠)」商品之廣告,其「商品詳情」內容為:「...安全的環境消毒劑,不影響動物跟人類,也可以有效消除農藥,避免食品業者直接添加誤用,106年食品藥物管理署刪除二氧化氯為食品添加劑,列為食品用洗潔劑,可接觸食品器具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或用於食品之主要...。」,是除了上開廣告所使用之商品名稱外,由其所為之其「商品詳情」內容亦足知該等廣告乃係就針對足以「消滅蟑螂、果蠅、病菌及有害環境衛生生物」,而屬「環境衛生用之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即環境用藥)而為之,且此並不因原告於「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商品之廣告中使用「餵食飼料」名稱及於「商品詳情」為「天然食材,不含任何環境藥品」及於「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商品廣告之「商品詳情」為「特殊果酸,不含藥品成分」之描述即可異其認定;至於原告所稱該「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商品消滅果蠅之方法係「引誘來給寵物如角蛙、守宮吃」(見本院卷第145頁之言詞辯論筆錄),不僅與上開廣告內容不符,且亦與常情顯屬有違。⑵按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第12條第3款:「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則以二氧化氯原體作為環境用藥固可免申請許可證,然環境用藥原體乃係指「用以製造、加工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此觀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明,而原告前揭廣告商品(「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錠)」,顯屬已製造、加工後之環境用藥,而非「有效成分原料」,亦即並非「原體」,故並無因免申請許可證而可排除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之適用;再者,縱使此一「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屬「發泡錠」而需加水後使用,但此亦無礙於其仍屬「環境用藥」性質之認定。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書記官 李玉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