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游文豊被 告 新北市政府上一代表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係請求撤銷被告新北市政府110年8月10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01345545號裁處書所裁處原告罰鍰新幣50萬元之處分及其遭駁回之訴願決定(詳如卷附原告所受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依原告不服上開裁處書之罰鍰金額,乃逾行政簡易訴訟案件罰鍰金額在40萬元以內,而非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現行法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自應由所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