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憲兵第二O四指揮部代 表 人 成家麒訴訟代理人 高蕙敏訴訟代理人 陳奕源訴訟代理人 楊明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群間因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具狀(經本院同年7月17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