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0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臺北女子相對人即被告 周家閤相對人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上 一 代表人 黃南山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執行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67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刑事執行事件提起訴訟,雖經本院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7號),惟因其起訴顯無理由,而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予以判決駁回,故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懿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