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乙○○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業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因另案遭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而陳報本院並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退還云云。經查本件既係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交保,則聲請人如認有請求返還擔保金之事由,自應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