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0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袁保凱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林姿瑛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0九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共同承攬工程人,於營造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日。
丙○○無罪。
事 實
一、丁○○係嘉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頂公司)、嘉頂鋼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匯鋼架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初代表嘉頂公司承攬昭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定作,坐落桃園市○○○段○○○○○號、台北縣○○鎮○○段大湖小段二三五之一、二、三、五、十二地號土地上之物流中心興建工程,並僱用戊○(到案另結)為工地主任,負責工地之施工及監督工作,而自八十七年四月間開始整地興建。詎二人基於犯意聯絡,明知該物流中心C棟廠房之鋼骨架構在施工預組中尚未固定前,應依「工程施工規範(陸)鋼結構施工規範」之規定,考慮施工中可能承受之荷重及可能遭受之地震、風力或其他天然災害所產生之荷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有關規定,妥為規畫設計臨時支撐以固定鋼架結構,竟於八十七年十月中旬瑞伯颱風侵襲台灣時,並未考量颱風對鋼架廠房所造成之荷重,於整體結構各接點大都未施工,僅採臨時栓接方式固定,抗風拉桿亦未施工完成之情況下,並未規畫施作足夠之臨時支撐以固定之,導致整體結構產生位移,抗剪、抗彎能力因而不足,無法抵抗風壓,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許不支傾倒,並壓損隔鄰民宅(被害人及損害情形詳如附表所示),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壬○○訴由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及陳國訴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違背建築術成規犯行,辯稱:伊已將鋼骨結構之組立工程發包由專業之百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百佑公司)施作,施工安全自應由百佑公司負責,況且該工程已有施作抗風拉桿及臨時支撐,純係因颱風侵襲而倒塌,伊無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云云。惟查本件鋼骨結構工程倒塌之原因,係因整體結構各接點大都尚未施工,僅採臨時栓接方式固定,又柱與柱間之抗風拉桿大部分未施作,亦未做必要之臨時斜撐替代,結構處於不穩定狀態中,颱風來襲時風壓造成位移,導致螺栓無法承受風壓及柱傾倒之拉力、剪力而斷裂,此經鑑定人即結構技師庚○○到庭結證明確,並有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即質之被告丁○○亦坦承上開工程接點尚未焊接,因需校正完成才能焊死;抗風拉桿工程尚未完成,因工程高度很高,如果從底下就開始拉拉桿,會有位移問題,上面就無法組合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足認被告丁○○明知上開工程結構並不穩定,應以臨時支撐固定之。又按「臨時支撐如為設計圖說中所規定者應按圖施工,如為安裝過程中為確保穩定所必需者,承造人應妥為規畫設計並包含於安裝計劃書中,且未經工程師同意,不得提前拆除」、「臨時支撐應考慮施工中可能承受之荷重及可能遭受之地震、風力或其他天然災害所產生之荷重,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有關規定設計之」,內政部營建署訂頒之「工程施工規範
(陸)鋼結構施工規範」規定甚明,上開工程並未施作必要之臨時支撐,致遇風壓側力即不支傾倒,顯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其情灼然。次查上開工程倒塌後壓損民宅二十二戶,亦經被害人卯○○、壬○○等於警訊時指述綦詳,並有現場照片在卷足憑。末查被告丁○○雖以上開工程已轉包由百佑公司施作,係遭颱風侵襲始倒塌等語置辯,惟被告丁○○設立公司經營營造、鋼構工程、鋼架工程業,其於偵查中且具狀自陳「本公司為一成立十餘年之鋼構營造廠商,完成之各類型鋼構高難度建築物不下百件,如上市公司華城電機、厚生公司新建廠房及金門台灣電力公司發電廠廠房均有高難度施工之鋼構建築,本公司均於百難中如期完成,未有絲毫不當,本案雖有其施工難度,但本公司均依正常施工程序施工,...,所以發生本事件純為施工尚未完成,未達全案完成校正百分之百結構之強度因素,並遭強烈颱風侵襲而造成之事故」,再者,被告丁○○並於工地派有工地
主任,負責工地施工、整廠的施作、監督,為其所自承,是足徵嘉頂公司係上開工程之承攬人,而百佑公司則僅是嘉頂公司之協力廠商甚明。至於颱風來襲,以現今氣象對颱風預報之準確,對該工程而言並非不可抗力之天災,亦不得以此冀求免責。綜上各節以觀,被告丁○○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被告丁○○與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丁○○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損害、犯後態度,及其業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在卷足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嘉頂公司承攬昭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定作物流中心興建工程之設計暨監造人,明知該物流中心C棟廠房需架立鋼骨,而鋼骨架構在興建中未固定前需先行預組,僅以臨時支撐之方式固定鋼架結構,又該興建工地所在之桃園市龜山工業園區屬建築技術規則之一五0級最小風壓力區,故於八十七年十月中旬瑞伯颱風行經台灣時,應依「工程施工規範(陸)鋼結構施工規範」規定,「臨時支撐如為設計圖說中所規定者應按圖施工,如為安裝過程中為確保穩定所必需者,承造人應妥為規畫設計並包含於安裝計劃書中,且未經工程師同意,不得提前拆除」、「臨時支撐應考慮施工中可能承受之荷重及可能遭受之地震、風力或其他天然災害所產生之荷重,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有關規定設計之」,以維護鋼結構安裝之安全性。詎其於施工中並未考量颱風對鋼架廠房所造成之荷重,整體結構各接點大都未施工,僅採臨時栓接方式固定,於抗風斜拉桿未施工前,並未做必要之臨時斜撐替代,且部分構件太過纖細、細長比過大,又施工經度不良,致整體結構抗剪、抗彎能力不足,固定度不足,使該鋼架結構處於不穩定狀態,導致該結構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許因無法抵抗風壓而倒塌,壓毀台北縣○○鎮○○路○○○巷○○弄○號等房屋,使之受有損害,致生公共危險。因認被告丙○○涉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係以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為構成要件,故不但其犯罪之主體必須為工程之承攬人或監工人,且必須有犯罪之故意為前提,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一六號及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七0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無非以其係上開工程之監造人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辯稱:伊是建築師,僅負責監造是否按圖施工,至於承攬人如何施工,並非伊之責任等語。
四、經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其犯罪主體之「監工人」,係指建築法第十五條負責監督施工人員是否按建築技術施工之人,監工人為營造廠內部之負責施工技術責任之人,通常為主任技師,為營造廠之受僱人。而「監造人」依建築法規定為建築師,兩者角色功能不同,監工人負責施工技術責任,而建築師則不負責施工技術,此由原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指導施工方法及檢查施工安全,然於七十三年建築師法條正時業將該款項刪除,其修正理由謂「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爰予刪除」觀之即明。又監造人之法定責任係就營造廠是否已按設計圖完成設計圖上所示之建物為監督,對營造廠言係外部人,而監工人係營造廠之受僱人,為內部人,憑其施工技術監督工人為營造廠完成承攬建物,監工人並非扮演監督營造廠之角色,故當然需另有為外部人之建築師扮演監督營造廠(而非指揮監督營造廠之員工)之角色,以確保設計圖所示意念得以實現,營造廠與營造廠主任技師及監造人之角色功能不同,此乃建築師、建築師法上之基本概念,於監工人之外有另設監造人之必要乃建築法上之當然之理(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法務部於草擬刑法修正條文時,因慮及建築物之設計、營造及拆卸,在建築技術上均有一定之成規,倘不遵循,危險堪慮,足以影響多數人生命、身體之安全,且晚近由於工業發達,人口集中於都市,高樓大廈之建築,日漸增多,其危險更倍於往昔;又因營造或拆卸工程,多須經過設計,其營造或拆卸行為,均係依照工程設計人之設計為之,該項設計如違背建築技術之成規,必將發生公共之危險,故特將現行刑法未規範之「工程設計人」增列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犯罪主體之一,足見在現行刑法之規範下,建築物之設計及監造人並非犯罪行為之主體至明。本件被告丙○○係設計及監造人,負責設計及監督施工人員是否按設計圖說施工,並非監督施工人員是否按建築技術施工之「監工人」,非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犯罪主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何公共危險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緯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錫 揮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被害人│ 受損房屋門牌號碼 │ 受 損 情 形 ││號│ │ │ │├─┼───┼─────────┼───────────────────┤│一│卯○○○○○鎮○○路 │三樓屋頂圍牆缺角破損、風屋破損、牆壁龜││ │ │三六一巷二四弄三號│裂小客車毀損 │├─┼───┼─────────┼───────────────────┤│二│壬○○○○○鎮○○路三六一│鋼樑貫穿房屋全損、屋內家具毀損、掩埋 ││ │ │巷二四弄二二號 │一樓後方鐵屋半損、鴿舍、前陽台鐵架全損││ │ │ │鴿子逃跑及死亡一百五十六隻 │├─┼───┼─────────┼───────────────────┤│三│甲○○○○○鎮○○路三六一│屋頂全損、廚房結構變形、二樓牆壁龜裂變││ │ │巷二四弄十號 │形前院屋頂遮雨棚毀損、一、二樓地板積水││ │ │ │裝潢漏水、毀損、電腦毀損 │├─┼───┼─────────┼───────────────────┤│四│辛○○○○○鎮○○路三六一│一樓後院加蓋部分全損 ││ │ │巷八號 │屋頂、登屋頂樓梯全損 ││ │ │ │遮雨棚、洗衣棚、水塔、隔間木牆毀損 ││ │ │ │二樓龜裂漏水 │├─┼───┼─────────┼───────────────────┤│五│子○○○○○鎮○○路三六一│後陽台、三樓半全損 ││ │ │巷二四弄六號 │三樓牆壁龜裂、三樓頂漏水 │├─┼───┼─────────┼───────────────────┤│六│寅○○○○○鎮○○路三六一│一、二樓牆壁龜裂 ││ │ │巷二二號 │頂樓、水塔全損、廚房屋頂、牆壁破損 │├─┼───┼─────────┼───────────────────┤│七│乙○○○○○鎮○○路三六一│整棟房屋結構龜裂變形、牆壁龜裂 ││ │ │巷二四弄十二號 │屋頂、廚房後院、水塔全損 ││ │ │ │客廳裝潢、窗戶、燈泡毀損 │├─┼───┼─────────┼───────────────────┤│八│癸○○○○○鎮○○路三六一│房屋全部龜裂、屋頂全損、漏水 ││ │ │巷二四弄十四號 │房間全部破裂、樓梯全部龜裂 │├─┼───┼─────────┼───────────────────┤│九│陳梁祝○○○鎮○○路三六一│一樓石綿瓦、鐵架毀損 ││ │英 │巷二四弄七號 │二樓陽台全毀 │├─┼───┼─────────┼───────────────────┤│十│丑○○○○○鎮○○路三六一│二、三樓陽台及陽台門全損 ││ │ │巷二十號 │屋頂漏水、牆壁龜裂、地板有裂縫 ││ │ │ │冷氣、鐵窗、抽水馬達全損 ││ │ │ │三樓屋頂、窗戶、花盆毀損 │├─┼───┼─────────┼───────────────────┤│十│己○○○○○鎮○○路三六一│房屋整體結構龜裂、毀損 ││一│ │巷二四弄十八號 │二樓地板磁磚、房間牆壁龜裂 ││ │ │ │後院遮雨棚傾斜、電動捲門歪斜 ││ │ │ │前院遮雨棚、水塔毀損、冷氣機全損 │├─┼───┼─────────┼───────────────────┤│十│陳文曲○○○鎮○○路三六一│四樓陽台破損 ││二│ │巷二四弄十三號 │三樓鐵窗凹陷 │├─┼───┼─────────┼───────────────────┤│十│李文章○○○鎮○○路三六一│轎車、機車、冷氣機、洗衣機、照相機、冰││三│ │巷二四弄二四號 │、運動跑步機、床櫃、衣櫃、衣物鞋類、腳││ │ │ │踏車、廚具、水塔、魚缸、觀賞魚、盆栽毀││ │ │ │損 │├─┼───┼─────────┼───────────────────┤│十│林金葉○○○鎮○○路三六一│鋼筋貫穿二樓屋頂 ││四│ │巷二四弄二號 │二樓家具、天花板全損 │├─┼───┼─────────┼───────────────────┤│十│吳春興○○○鎮○○路三六一│屋頂遮雨棚、樓梯、欄杆全損 ││五│ │巷二四弄十一號 │ │├─┼───┼─────────┼───────────────────┤│十│陳恭慶○○○鎮○○路三六一│三樓屋頂、廚房屋頂、後陽台全損 ││六│ │巷二四弄四號 │三樓後方外牆往內突出 ││ │ │ │三樓天花板龜裂、漏水 │├─┼───┼─────────┼───────────────────┤│十│黃錦雪○○○鎮○○路三六一│漏水 ││七│ │巷十八號 │ │├─┼───┼─────────┼───────────────────┤│十│何侜湖○○○鎮○○路三六一│一樓鐵皮屋全損、頂樓地板、水塔全損 ││八│ │巷二四弄二十號 │二樓屋頂、浴室屋頂、牆壁、客廳屋頂、陽││ │ │ │台全損 ││ │ │ │洗衣機、裁縫車、冷氣機全損、汽車毀損 │├─┼───┼─────────┼───────────────────┤│十│方振輝○○○鎮○○路三六一│房屋、汽車全損、車庫、汽車毀損 ││九│江兆華│巷二四弄二八號 │冷氣機、絞麵粉機、榨豆漿機、脫水機、冰││ │ │ │箱、床組、棉被、涼蓆、枕頭、腳踏車、鍋││ │ │ │子、書本、日光燈毀損 │├─┼───┼─────────┼───────────────────┤│二│李永英○○○鎮○○路三六一│一樓水棚全毀、牆壁龜裂 ││十│ │巷二四弄十六號 │二樓樓房、鐵窗、欄杆全損 ││ │ │ │三樓水塔全損、抽風機、電熱器、捕蚊燈、││ │ │ │冷氣機、水電館路、電視天線全損 │├─┼───┼─────────┼───────────────────┤│二│李秀娥○○○鎮○○路三六一│一、二樓地板積水、牆壁漏水 ││一│ │巷二四弄二六號 │二樓屋頂、水塔全損 ││ │ │ │後陽台、樓梯扶手、電動鐵捲門、鋁窗、 ││ │ │ │冷氣、雙人床毀損 │├─┼───┼─────────┼───────────────────┤│二│葉正雄○○○鎮○○路三六一│圍牆倒塌、水管破裂漏水、水塔毀損 ││二│ │巷二四弄五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