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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自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四О號

自 訴 人 乙○○被 告 丙○○○

丁○○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丁○○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以被告丁○○名義參加自訴人乙○○所召集連會首共五十五會,每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於每月二十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二樓自訴人住處開標之互助會一會。被告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以得標金二千二百元,參與投標而得標,並收取會款共四十三萬二千二百元後,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即拒付會款,尚積欠會款二十九萬元,嗣被告等逃逸無蹤,幾經自訴人前往催討均拒不避不見面,自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均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之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著有判例。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根據前揭規定,仍不得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三、訊據被告丙○○○除否認有詐欺之不法意圖外,其餘均坦承不諱,被告丁○○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意圖,辯稱:該互助會係伊妻丙○○○以伊名義加入,並非伊所加入,對於互助會事宜伊並不知悉,與伊無涉等語。

四、按民間互助會除別有約定外,均係會首與各會員間成立之契約關係,會首負有收取會款予得標人之義務,而得標人於標得會款後有請求給付得標金之權利,我國國民過去多以此方式當作理財儲蓄之方式,則會員是否有構成詐欺罪,應以其於入會之初是否有詐欺之意圖,或得標後有無按期繳納會款等情為斷。經查被告丙○○○、丁○○與自訴人過去係鄰居關係,被告丙○○○前曾參加自訴人所召集之互助會,均已完會,嗣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始以被告黃寶發名義加入本次互助會等情,此為自訴人自承在卷,是自訴人允許被告丙○○○以其夫名義加入互助會,乃因與被告丙○○○熟識之故,並非被告丙○○○施用詐術使自訴人陷於錯誤使其入會甚明。其次,被告丙○○○於八十五年四月間加入自訴人所召集之互助會之際,係任職於協盈有限公司擔任車繡勳章之機台操作員,每月薪約一萬五千元,迄八十六年六月始離職,業據被告丙○○○供明在卷,並經證人該公司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則依其經濟收入之情形,其支付每月一萬元之會款,應無不能支付之虞,經濟尚稱充裕;再者被告丙○○○自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其名義參加自訴人所召集之互助會一會,於第三會即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以被告丁○○名義以二千二百元之標息標取,得款四十三萬二千二百元,得標後,仍按期繳納會款迄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止,僅餘二十九萬元會款未付,為自訴人所自承,衡情苟被告丙○○○於加入自訴人所召集之互助會之初,即有詐騙會款之不法意圖,則其於標取會款後,既已得財,豈有再陸續繳付死會會款多達十五萬元之理?其無不法意圖甚為明顯,雖被告丙○○○辯以:其後因有積欠債務,才拿標取之會款還債,又因週轉不靈致無法按期繳納會款云云,亦未提出欠款證明以實其說,惟被告丙○○○參加自訴人所召集之互助會,標取會款,自始即無詐欺之意圖,已如前述,尚難僅憑被告丙○○○後未繳納死會會款而推論被告丙○○○詐欺,核與詐欺之構成要件有間。另經本院訊以自訴人本件互助會事宜(如會錢交付)由何人為之,自訴人亦答稱:會錢均是丙○○○來交會錢,也是交給她得標金,她先生沒有來過,只是用她先生名義參加互助會,之所以告他乃因會單上寫他的名字等語(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是被告丁○○前開所辯該會與伊無涉之語,應可採信。綜上,被告丙○○○主觀上既無不法所有意圖,其未能如期清償,積欠自訴人之會款及借款,純屬民事糾葛,殊難據此遽以詐欺罪相繩,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希望能分期清償會款,雖因遭自訴人所拒而未能達成和解,惟被告二人並無詐欺自訴人之事實已甚明顯,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等有何詐欺犯行,茲既不能證明其犯罪,爰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