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0六號
原 告 丁○○
己○○庚○○丙○○被 告 乙○○
甲○○戊○○右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七四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炳煌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百川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