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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丁○○

丙○○甲○○乙○○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被 告 戊○○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 畢乃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麗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