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溫志賢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聲停戒二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溫志賢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示〔如附件〕。
二、經核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