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原名陳鈴銓)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家庭等案件(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0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原名陳鈴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家庭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0二號),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二十三、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九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章宏萱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