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家庭暴力)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興 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裁判案由:傷害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