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其祥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六一號〕,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八十八年度聲停戒二字第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曾其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